索引号: | 11330727MB1144399L/2021-5236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0 |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6日20时25分,磐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19省道K5+3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G73708罐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祝某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祝某驾驶浙G73708罐式货车从义乌装柴油到磐安县尖山镇塘田村,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一)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一) 违反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同上)。
【本案启示】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区别于普通货物,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更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或者管理过程中处置不当,极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影响恶劣程度远远超过普通货物,所以立法上专门针对危险货物运输做出特别规定,在危险货物的违章处罚上要求也更加的严格。而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案件,只要能证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