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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MB1144399L/2021-5236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1-12-20

“以案释法”--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发布时间: 2021-12-20 09:11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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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日,磐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磐新线翠竹居K39+180路段巡查时发现地面上有大面积的沙子扬撒在地面上。清理后,立即通过信息服务中心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取证,经查: 2021年9月3日10时38分,浙G73026/浙GS266挂牵引车在磐新线翠竹居K39+180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力,导致车上的沙子大面积扬撒在公路上。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一) 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二) 违反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三) 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本案启示】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货物捆绑不严、未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等事故时有发生。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是,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在车辆快速行驶时,由于惯性的作用,货物脱落速度较高,极易对周围的汽车、行人造成伤害。脱落货物掉在道路尤其是车辆行驶速度很快的高速公路上,又会形成障碍,甚至导致车辆颠覆。二是,影响周边地区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