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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MB1144399L/2021-5236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1-12-20

“以案释法”--履带车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案

发布时间: 2021-12-20 09:08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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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0日9时30分,磐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40连接线5K+180M巡查时,发现林某驾驶履带式挖掘机在40连接线5K+180M处行驶,未能出示许可证件 。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一) 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二)违反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三)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本案启示】

       履带车擅自在道路上行驶是一种破坏道路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擅自驾驶履带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且造成了道路路面的损坏,该行为会直接导致沿路环境变差、路面破损,且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缩短城市道路的使用年限,增加道路的维护成本,是名副其实的“道路杀手”。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