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1144399L/2021-5236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0 |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7日5时40分,张某驾驶皖KU6755/皖KRL23挂途径G351k168+600m-G351K168+630M路段时,转弯过快,使车厢里的石子洒落地面,造成长30米,宽2米路面污染。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一)处理结果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二)违反法律条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启示】
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查处难的特点,违法行为发生后,交通部门难以锁定证据。为此,磐安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路段经营单位在日常巡查中易发生抛洒滴漏的路段进行定点监控,设置超广角高清摄像头,加密监控覆盖区域,精准“跟踪锁定”违法车辆,顺利取得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关键性”视频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本案依法顺利查处。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采取措施和报告义务,对公路通行造成严重影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