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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MB1144399L/2021-5236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1-12-20

“以案释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案

发布时间: 2021-12-20 09:05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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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7日13时28分,磐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磐安县中兴驾校尖山训练场地检查时发现学员单甲驾驶浙G9217学教练车练习科目二倒车入库项目,教练员单乙并未在该车上指导学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一) 处理结果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二) 违反法律条款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三) 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本案启示】

该案教练员单乙主观上明知自己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在客观上仍实施了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开教练车辆的副驾驶座, 一旦发生教学安全事故,教练员将无法及时有效控制,会造成不可预计的严重后果。因此,教练员单乙离开车辆,留学员单独驾驶的行为,构成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的事实。

本案是一起驾培行业典型违法案件,每年的案发数量占全年驾培行业违法行为的50%以上,也在各地引起了多起驾培教学安全事故,不但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全社会对驾培行业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