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1144399L/2021-5236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0 |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6日6时26分,磐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磐缙线K10+2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皖S92273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某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11月25日11时左右,刘某驾驶皖S92273载客10人,从亳州客运南站出发,大约22时30分左右到达义乌,11月26日5时00分从义乌出发载运药材驶往磐安,6时26分行驶在磐缙线K10+200路段。该车核定的线路是亳州到义乌,实际行驶的线路是从亳州到磐安新渥药材市场。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一) 处理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二)违反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三)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同上)。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本案启示】
客车没有按照规定线路正常行驶,在公路上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有的班线运营商为牟取暴利,擅自改变运营线路,严重扰乱客运经营秩序。正规的客运车是有规定一定的交通路线来行驶的,这样的做法也是为了保障大家的乘坐安全,这也是辨别正规车辆与非法车辆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