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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361300/2021-5236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12-19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案例
——经营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饲料

发布时间: 2021-12-19 11:22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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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1日,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通报称磐安县××宠物诊所涉嫌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饲料。经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宠物诊所经营的M6全价短毛猫综合提升专用猫粮外包装标签上无“饲料进口登记证”

办案人员最终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没收M6全价短毛猫综合提升专用配方猫粮2.罚款人民币2000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饲料违法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因此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M6全价短毛猫综合提升专用配方猫粮2.罚款人民币2000

【典型意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而制定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

近年来,随着宠物饲养者群体逐年增长,对宠物饲料的需求也随之增大,宠物饲料销售市场前景可观。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提高自身知法守法意识,尤其需要对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学习掌握,对其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