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县政府部门 >> 县统计局 >> 公告公示 >> 公告公示
索引号: 11330727002606006E/2021-5228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1-12-15

磐安县统计局“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1-12-15 13:41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分享:

以案释法1:

 

迟报统计资料一企业被查处

 

2013年4月24日,永康市统计局对永康市某钢管厂进行统计稽查时,发现这家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当年1~3月《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月报)》。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当月28日,永康市统计局予以立案查处。鉴于稽查后这家企业于2013年4月27日补报了《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月报)》,永康市统计局对这家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

 

国家统计局每月定期发布的统计数据一直被社会公众关注。统计数据定期发布,这就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如实、及时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调查所需要的资料。然而,目前我市有些企业相关法律意识淡薄,企业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素质偏低等现象依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2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中这家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属于迟报统计资料行为。我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2:

 

瞒报统计数据一企业被查处

 

 

2014年10月15日,金华市统计局对东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统计稽查时,发现这家公司上报的2013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中,“商品销售额(本年)”指标上报数为1.5亿多元,经查证核实,实际销售额为1.8亿多元,瞒报商品销售额2600多万元。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当月30日,市统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属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41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等五类。

上述案例中,这家公司是由于统计员业务不熟悉造成而非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对这类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机关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企业还是要承担相应统计法律责任,所以,我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3:

 

所销货物缺合同发票

我市一企业被罚五千

 

2015年11月,金华市统计局对我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数据核查时发现,这家公司虽然设有部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但其上报的2015年9月财务状况中,“主营业务收入(1-11月)”指标数据来源有问题:除出口外销的5127万元货物有相应的销售合同和税务发票外,内贸销售的货物没有相应的销售合同、发票等纸质或电子数据凭证。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的违法行为。

2016年1月29日,市统计局责令这家公司按照规定设置齐全的原始记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原始记录设置不全违反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2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数有据、真实可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上报的每个数据必须要做到有凭有据,不能是空中楼阁、凭空捏造。案例中这家公司由于没有设置齐全的原始记录,要承担相应统计法律责任,因此,市统计局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4:

 

瞒报员工工资总额 市区一医院被查处

 

20168月16日,金华市统计局在对市区某医院进行统计稽查时,发现这家医院上报的2015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一项有问题:上报数为4041.2万元,检查数为5214.7万元,相差额竟达1173.5万元,占应报数的22.50%。

稽查人员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遂立案查处。去年11月14日,市统计局责令这家医院进行改正,并处以罚款6000元。

 

提供统计资料须真实准确

 

《统计法》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41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等五类。

上述案例中,这家医院统计员由于对国家统计制度学习不够、理解不深,以致发生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这类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机关按照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医院得承担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市统计局依法作出了相关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5:

 

瞒报商品销售额  市区一水果批发公司被查处

 

20171219日,金华市统计局对市区某水果批发公司进行统计稽查,发现公司在上报的2016年《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中,商品销售额一项指标存在问题:上报数为5381.2万元,检查数为6080.7万元,相差额达699.5万元,占应报数额的11.5%。

稽查人员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遂立案查处。3月27日,市统计局责令这家水果批发公司进行改正,并处以罚款4000元。

 

 

提供统计资料须真实准确

 

《统计法》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同时《统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3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41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等五类。

上述案例中,这家水果批发公司统计员由于对国家统计制度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混淆财务营业务收入统计的商品销售额这两个概念,以致发生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这类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机关按照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水果批发公司得承担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市统计局依法作出了相关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