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总体部署,为了推动我县新型职业农民经营主体带头人培养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和《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监督办法的通知》(浙农办[2018]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培训管理机构,落实培训职能牵头科室,承担培训管理职能,由中药材、茶叶、食用菌、蔬菜、水果等产业科站根据产业人才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筛选组织培训对象等工作。
第三条 承担培训的机构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8]20号)文件精神,优先安排县内农民田间培训学校和有培训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培训方式
第四条 培训对象。初定为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新型职业农民带头人。
选拔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表彰的农民合作社社长、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等。
第五条 培训方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现场实训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推广“一点两线、全程分段”的培训模式,即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为两条主线,在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内,分阶段组织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充分利用农民田间学校,推行菜单式学习、顶岗实训等多种培训形式。组织新型职业农民走出去,开展跨区域交流。
第六条 培训机构科学规划、系统设计,组织编制专业齐全、内容完整、覆盖面广的实用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创新教学模式,整合培训资源,采取就近办班、联合办班、委托办班等培养形式,建立和完善课堂教学、远程教学、实操实训、专业研修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学模式。
第七条 对接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平台,整合农业专家和农技推广服务等线上资源,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智能装备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农民提供灵活便捷、智能高效的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全程跟踪指导,提高培训效果。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八条 计划编制。每年初培训职能牵头科室协调相关产业科站编制培训计划,按照各产业科站提出的培训目标明确对象、人数、教学模式和培训课程。工作流程如下:
1.相关产业科室提出下一年度培训对象、人数和培训需求,编制项目培训计划,填报《项目计划审批表》。
2.培训职能牵头科室汇总审核后,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招标的方法落实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进行项目课程设计。
3.培训机构依据《项目计划审批表》组织年度项目课程设计,再编制《项目课程设计备案表》。
4.每年8月前底完成本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
5.每年12月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下达下一年度的农民培训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实施。培训职能牵头科室对培训对象进行初审备案,并进行对象身份审核,审核不通过者不予报名。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班结果,定期与培训机构结算资金。
第十条 学员管理。学员信息实时录入浙江农民大学学员管理信息系统。学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
第四章 资金与监管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省级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学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45号)的规定执行,县内按200元/天包干,县外按实际支出结算。
第十二条 学费使用范围。资金用于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教材师资、线上教学等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住宿费、餐费、场租费、讲课费、教材和资料费、交通费、职业资格考试工本费等其他费用,培训机构根据实际列支。
第十三条 结算方式与工作流程。学费按照省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进行管理,由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完成人数结算学费。具体工作流程:
1.学员报名与备案。学员报名按照产业培训需求组织,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学员审核。培训职能牵头科室依据报名情况和人才库录入信息进行学员审核,实现先入库、后培训、再审核。
3.办班与参训信息备案。办班结束后,培训机构及时将学员参训、结业等情况反馈给培训职能牵头科室,并组织考核验收。
4.资金结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员审核结果和参训、结业情况及时向培训机构结算学费。
第十五条 检查监督。培训的办班过程检查由培训职能牵头科室负责,各培训机构协作,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督导,检查培训台账,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不定期教学督查和台账抽查。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工程流程,项目内容、标准、经费、对象选拔、绩效评价等工作信息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报名表
磐安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对象申报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一寸)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文化程度 | □未上过学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及以上 | 政 治 面 貌 |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QQ号 | *微信号 | |||||||||||||||||
户籍所在地 | *通讯地址 | ||||||||||||||||||
人员类别 | □种植大户 □规模养殖场经营者 □家庭农场经营者 □农民合作社骨干 □农业企业负责人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能手 | ||||||||||||||||||
申请方式 | □个人申请 □农业企业和培训单位联合推荐 £主管部门推荐 | ||||||||||||||||||
学习培训 经历 | 是否参加过农业培训□参加过,平均每年参加培训_______次 □未参加过 | ||||||||||||||||||
获取 证书情况 | □未获得证书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民技术等级或技术职称(填写①/②/③/④) | ||||||||||||||||||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认定等级: 认定时间: 认定部门: | |||||||||||||||||||
产业生产 经营和服务 基本情况 | 产业 所在地区 | ________省(区、市)______市(州、盟) ______县(市、区、旗) | |||||||||||||||||
主体产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其他 | |||||||||||||||||||
主体产业1 | 生产(服务)规模 | 从事年限 | |||||||||||||||||
主体产业2 | 生产(服务)规模 | 从事年限 | |||||||||||||||||
主体产业3 | 生产(服务)规模 | 从事年限 | |||||||||||||||||
上年度产业收入(万元) | |||||||||||||||||||
家庭农场情况 | 是否登记注册 | □是 □否 | 示范性家庭农场 | □是,□省级□市级□县级 □否 | |||||||||||||||
家庭农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 ||||||||||||||||||
土地经营规模(亩) | 家庭总人口 | ||||||||||||||||||
家庭从事产业人数 | 上年度家庭收入(万元) | ||||||||||||||||||
从业/服务情况 | 工作地点 | 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市(州、盟) ____________县(市、区、旗) | |||||||||||||||||
从事工种/岗位 | 从业年限 | ||||||||||||||||||
服务规模 | 从事该工种/岗位 年收入(万元) | ||||||||||||||||||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