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新型职业农民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12-1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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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总体部署,为了推动我县新型职业农民经营主体带头人培养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和《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监督办法的通知》(浙农办[2018]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管理机构,落实培训职能牵头科,承担培训管理职能,中药材、茶叶食用菌、蔬菜、水果等产业科站根据产业人才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筛选组织培训对象工作。

第三条  承担培训机构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8]20)文件精神,优先安排县内农民田间培训学校和有培训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培训方式

第四条  培训对象。初定为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新型职业农民带头人。

选拔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表彰的农民合作社社长、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等。

第五条  培训方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现场实训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推广“一点两线、全程分段”的培训模式,即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为两条主线,在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内,分阶段组织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充分利用农民田间学校,推行菜单式学习、顶岗实训等多种培训形式。组织新型职业农民走出去,开展跨区域交流。

第六条  培训机构科学规划、系统设计,组织编制专业齐全、内容完整、覆盖面广的实用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创新教学模式,整合培训资源,采取就近办班、联合办班、委托办班等培养形式,建立和完善课堂教学、远程教学、实操实训、专业研修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学模式。

第七条  对接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平台,整合农业专家和农技推广服务等线上资源,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智能装备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农民提供灵活便捷、智能高效的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全程跟踪指导,提高培训效果。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八条  计划编制。每年初培训职能牵头科协调相关产业科编制培训计划,按照各产业科提出的培训目标明确对象、人数、教学模式和培训课程。工作流程如下:

1.相关产业科室提出下一年度培训对象、人数和培训需求,编制项目培训计划,填报《项目计划审批表》。

2.培训职能牵头科汇总审核后,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招标的方法落实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进行项目课程设计。

3.培训机构依据《项目计划审批表》组织年度项目课程设计,再编制《项目课程设计备案表》。

4.每年8底完成本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

5.每年12月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下达下一年度的农民培训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实施。培训职能牵头科对培训对象进行初审备案,并进行对象身份审核,审核不通过者不予报名。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班结果,定期与培训机构结算资金。

第十条  学员管理。学员信息实时录入浙江农民大学学员管理信息系统。学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

第四章  资金与监管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省级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学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45号)的规定执行,县内按200/天包干,县外按实际支出结算。

第十二条  学费使用范围。资金用于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教材师资、线上教学等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住宿费、餐费、场租费、讲课费、教材和资料费、交通费、职业资格考试工本费等其他费用,培训机构根据实际列支。

第十三条  结算方式与工作流程。学费按照省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进行管理,由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完成人数结算学费。具体工作流程:

1.学员报名与备案。学员报名按照产业培训需求组织,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学员审核。培训职能牵头科依据报名情况和人才库录入信息进行学员审核,实现先入库、后培训、再审核。

3.办班与参训信息备案。办班结束后,培训机构及时将学员参训、结业等情况反馈给培训职能牵头室,并组织考核验收。

  4.资金结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员审核结果和参训、结业情况及时向培训机构结算学费。

第十五条  检查监督。培训的办班过程检查由培训职能牵头科负责,各培训机构协作,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督导,检查培训台账,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不定期教学督查和台账抽查。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工程流程,项目内容、标准、经费、对象选拔、绩效评价等工作信息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报名表

                           磐安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对象申报表

 

 

照片

(一寸)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未上过学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及以上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QQ

*微信号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人员类别

□种植大户  □规模养殖场经营者  家庭农场经营者  农民合作社骨干 

□农业企业负责人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能手

申请方式

□个人申请  □农业企业和培训单位联合推荐  £主管部门推荐

学习培训

经历

是否参加过农业培训参加过,平均每年参加培训_______

未参加过

获取

证书情况

□未获得证书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民技术等级或技术职称(填写①///④)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认定等级:           认定时间:

认定部门:

产业生产

经营和服务

基本情况

产业

所在地区

________省(区、市)______市(州、盟)

______县(市、区、旗)

主体产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其他

主体产业1

生产(服务)规模

从事年限

主体产业2

生产(服务)规模

从事年限

主体产业3

生产(服务)规模

从事年限

上年度产业收入(万元)

家庭农场情况

是否登记注册

□是

□否

示范性家庭农场

□是,□省级□市级□县级

□否

家庭农场类型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经营规模(亩)

家庭总人口

家庭从事产业人数

上年度家庭收入(万元)

从业/服务情况

工作地点

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市(州、盟)

____________县(市、区、旗)

从事工种/岗位

从业年限

服务规模

从事该工种/岗位

年收入(万元)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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