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为切实减少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磐安县气象局实际,制定《磐安县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及相关事项清单、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磐安县气象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决定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气象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八)其它气象行政执法决定,办公室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法制审核需要审核如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或者评估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裁量决定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气象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存在适用依据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超越本单位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查,不包括赴现场调查核实、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参加行政许可听证会、向相关部门请示汇报等工作。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办公室可以提请气象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提交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办公室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局办公室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doc
附件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docx
附件1:磐安县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