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我局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气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力义务、执法结果、执法监督等。
(一) 执法主体资格公开。公示省政府授权的气象执法主体资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执法职能、执法范围等;
(二) 执法依据公开。公示气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 执法程序公开。公开气象执法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
(四) 执法权利义务公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气象行政处罚权和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职权。气象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及法律后果;
(五) 自由裁量权公开。在行政处罚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执行。
(六) 执法结果公开。公示气象执法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结果;
(七) 执法监督公开。公示气象行政机关内外部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条 气象执法信息公开形式包括:媒体公示、网络公示、宣传公示和其他对外公开方式。
(一)媒体公示。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
公示。
(二)网络公示。行政处罚结果统一在浙江政务网公示。
(三)宣传公示。法制宣传日和大型法制宣讲活动通过现场讲解和发宣传单或播放专题片进行公示;
(四) 其他对外公开方式。
第三条 气象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前,应将执法依据、执法内容等事项告知当事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气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权进行监督和予以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热线:88900000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磐安县气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记录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二、程序启动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三、调查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四、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对涉及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力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力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五、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六、管理与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加强对行政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