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公共企事业单位 >> 磐安县供电公司 >> 公告公示 >> 检修计划及公告公示
索引号: 91330727313603304M/2021-4955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供电公司 生成日期: 2021-11-10

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0 14:37    来源:供电公司     浏览次数:
分享:

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取消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仍保留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峰谷时段和峰谷浮动比例。居民生活(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三、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在现行基准价(0.4153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各级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改革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3.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1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分时电价

尖峰电价

高峰电价

低谷电价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年用电27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

0.5380


0.5680

0.2880

年用电2761-4800千瓦时部分

0.5880


0.6180

0.3380

年用电48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

0.8380


0.8680

0.5880

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

0.5580




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

0.5380




农村1-10千伏

0.5080




二、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280

0.8984

0.8486

0.3692

1-10千伏

0.5900

0.8462

0.8016

0.3431

20千伏

0.5700

0.8188

0.7769

0.3294

35千伏及以上

0.5600

0.8052

0.7647

0.3226

其中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4770

0.6542

0.5888

0.3271

1-10千伏

0.4390

0.6020

0.5418

0.3010

20千伏

0.4190

0.5746

0.5171

0.2873

35千伏及以上

0.4090

0.5608

0.5047

0.2804

 注:1. 上表所列价格,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含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40387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0.62分、可再生能源附加0.1分;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含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403875分。

2. 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居民生活用电1-10千伏一户一表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

3. 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附件2

 

浙江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不满1千伏

1-10

千伏

20千伏

35千伏

110

千伏

220

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2611

0.2303

0.2141

0.2060





 大工业用电


0.1772

0.1572

0.1472

0.1272

0.1102

40

30

 注:1. 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用电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金及附加标准(分/每千瓦时):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40387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0.62分、可再生能源附加1.9分。

3

 

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尖峰电价上浮

高峰电价上浮

低谷电价下浮

二、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76

47

53

20千伏

78

48

54

35千伏

79

48

55

110千伏

80

49

57

220千伏及以上

81

50

58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

73

29

46

1-10千伏

75

30

47

20千伏

76

30

48

35千伏及以上

76

31

48

注:1. 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900-11001500-1700;高峰时段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1月、7月、8月和12月的13:00-15:00,增设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78月,大工业高峰电价在平时(非78月)电价基础上相应提高2分,低谷电价在平时(非78月)电价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不满1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在1-1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3.8分。

2.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