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磐安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磐安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范围和适用规定
1.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体现磐安特色”的原则。
2.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及有公函的来访人员等公务活动。
3.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加强公务接待业务管理
4.县委县政府接待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并报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市财政局备案。
县委县政府接待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5.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村级公务“零接待”制度。
6.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格遵守公务外出审批规定,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全县各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
7.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8.接待单位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9.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活动前,应当拟定公务接待方案或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四、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10.按照“统一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国内公务活动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接待部门负责协办。
县四大班子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制度,上级及兄弟县市来磐开展公务活动,分别由县委办、人大办、县府办、政协办对口制定接待方案并做好接待工作,县委县政府接待部门统一安排就餐和住宿。
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接待,县接待部门协办。各单位的招商引资活动由本单位自行负责接待。
11.简化迎来送往活动,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路口、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互动,路况不熟悉的可派1辆带路车,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滚动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等,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笔记本。
12.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中央、省、市领导来磐调研,按照省委、市委规定的要求确定陪同人员;县领导下基层调研,陪同的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5人,原则上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对应陪同,不得多人陪同,尽量减少其他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下基层调研,由乡镇(街道)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陪同。
13.规范用餐安排。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原则上只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14.规范用餐标准:参照金华及周边县市接待标准,根据当前我县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公务接待餐费(不含茶水饮料费)标准(最高)为:厅级及以上150元每人每餐、县处级120元每人每餐,其他人员100元每人每餐,茶水饮料费控制在用餐标准30%以内。乡镇(街道)接待县内来客工作餐标准为人均30元以内。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工作餐形式可根据人数采用自助餐或桌餐,中餐一般用自助餐,一般安排在内部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没有食堂或食堂不具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安排到县机关食堂用餐。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15.规范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鲜花、水果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缴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16.规范车辆安排。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原则上安排商务车或中巴车,最多不超过2辆。
五、严格接待经费审批和结算
17.严格执行接待经费先审批后接待制度,各单位在接到来宾信息后,统一由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8.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外部接待一餐(事)一结、内部食堂接待一月一结”等结算制度,接待承办单位完成接待任务后,应及时核对,结算相关费用,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方式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更不得签单挂账消费。
19.建立接待清单制度,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单、接待方案)、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等。接待清单应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20.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根据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及时结算、入账,加强公务接待费开支的会计核算,并及时做好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结算、信息公开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六、加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
21.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各单位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控制数由财政部门随部门预算一起下达,如确因临时承担重大接待任务的,在实施接待工作之前,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相应追加公务接待指标,超支一律不得报销。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2.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接待费用统一记入“30217公务接待费”支出经济科目,单位财务报表应真实、全额反映接待支出情况。接待费支出不得列入其他支出经济科目,不得列入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严禁通过账外账、虚开发票、转移支付等任何形式隐匿实际支出。
24.单位自购酒水、饮料等费用支出列入接待费支出科目(仅用于省外来客公务接待,并严格酒水饮料出库入库管理)。
七、加强接待场所管理
25.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优先保障国内公务接待,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26.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八、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7.县财政局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县委县政府接待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季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备案。
28.各单位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县纪委监委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务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有关规定
29.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30.各单位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31.县属国有企业公务招待活动按照本规定执行。
3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