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园管〔2021〕18号
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场地)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局、处、室,各企业:
《磐安工业园区租赁厂房(场地)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园区班子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磐安工业园区
租赁厂房(场地)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根据《磐安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磐政〔2014〕99号)、《关于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磐政〔2017〕66号)、《磐安县“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磐政办〔2017〕4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园区企业厂房租赁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亩产税收效益,现结合磐安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赁条件与要求
(一)出租厂房(场地)企业与厂房(场地)条件
1.企业出租的厂房(场地)须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标准,产权明晰。
2.出租的厂房(场地)仅限于出租给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环保、能耗、安全等要求的生产型企业。非经园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备案不得改变原批准用途与功能。
3.出租企业应落实专人负责厂房出租后的管理、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资纠纷等承担连带责任。
4.出租企业需承担对租赁企业监督和管理相关的责任,需尽到行业审批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5.出租企业应当与承租企业应当签订含有企业生产产值、亩产税收等约定内容的协议,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租企业入园项目产业类型与要求
1.承租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布局、产业导向的生产型项目,禁止明令淘汰、限制类及高能耗高污染高安全隐患项目入园。
2.承租其中部分厂房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求年产值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或企业年实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150元/平方米。
3.整体承租厂房的企业,要求年缴纳亩产税收不得低于15万元/亩。上级政府有新的要求的,依照县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4.承租企业必须依法全员缴纳工伤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等职工保险。
二、入园项目申请与审核
租赁申请由园区管委会经发局审核后才能对外出租。
(一)拟出租厂房(场地)的企业需向园区管委会经发局提交申请并签订承诺书;
(二)拟承租厂房(场地)的入园企业,需提交入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厂房(场地)租赁企业项目入园申请表;
2.承租企业原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承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初创企业无需提供);
(三)拟入园承租厂房的项目需经由园区管委会招商局和经发局进行项目联合考察,允许准入之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落地手续。
三、管理制度
(一)经发局对园区现有厂房(场地)内的承租企业进行排查清理、登记入册。对符合产业导向、能耗、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但手续不完善的承租企业,限期于2021年10月30日前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承租企业,限期整改提升达到承租条件;对拒不履行整改要求的,予以关停处理并限期搬离,其中出租企业拒不履行出租责任的,涉及有关部门审批或年度验审的不予支持,在年度绩效评价中给予降档处理。
(二)出租企业必须履行最低纳税义务,低效用地企业申请厂房出租,出租后年亩产税低于10万元/亩的,次年度一律予以关停处理并限期搬离。
(三)租赁双方共同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统一进行管理。
(四)出租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贷款周转担保等服务,停办一切上级政策奖励、补助。在能源“双控”中优先执行限电停电措施。
(五)连续三年无法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出租企业,停止办理厂房出租申请,并启动低效用地收储程序。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停止执行。
附件1:厂房(场地)出租企业承诺书
附件2:厂房(场地)租赁企业项目入园申请表
附件1:
厂房(场地)出租企业承诺书
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磐安工业园区租赁厂房(场地)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明确厂房(场地)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本企业承诺:
1.本企业愿对承租企业在入驻期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实行监督管理,对出租厂房(场地)的公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统一管理。
2.本企业将督促承租部分厂房的企业实现年产值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或年实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150元/平方米以上。整体承租厂房的,亩产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
3.本企业在招引产业项目入驻过程中,将优先引进规上企业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
4.如承租企业未能达到《办法》要求的,本企业承诺与该承租企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限期督促其搬离厂房。
5.如承租企业面临倒闭或存在欠薪等行为,本企业将在第一时间报告管委会,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厂房(场地)租赁企业项目入园申请表
承租企业名称(盖章) | 出租企业名称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税务关系 (所在地) | 工商注册关系 (所在地) | ||||||||||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上年度税收 (万元) | ||||||||||
职工人数 | 注册资本 | ||||||||||
租赁地址 | 租赁建筑面积 或占地面积(平方米) | ||||||||||
企业概况,项目主要产品、产量、工艺流程、总投资规模等(可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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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 | □涉尘 □喷涂 □冶炼压铸 □化工医药 □电镀酸洗 □有限空间 | ||||||||||
年工业产值、亩产税收、企业利润、年用电、用煤、用油量、环保分析等: | |||||||||||
主要设备估算表(万元)(可另附页)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产地 | ||||
本企业郑重承诺:本企业承租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从事产业符合园区管委会有关产业、环保、能耗和安全生产要求,并承诺亩产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如当年度亩产税收达不到10万元/亩的,或者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能耗、安全等要求的,自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在60日内搬离园区。
承租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园区管委会意见 | 经发局意见:
招商局意见:
分管经发领导意见:
管委会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