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应急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2)《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15)《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
(16)《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17)《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8)《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9)《金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磐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22)《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
(23)《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24)《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15〕193号);
(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磐安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磐安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生态环境分局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磐安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磐安县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
(1)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磐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子预案,如《磐安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磐安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磐安县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磐安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县域内企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在应急管理及应急活动中与同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同作用、互为补充。
(3)本预案下级垂直预案为各乡镇(街道)、各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特殊区域、特殊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体系图如下:
图1—1 应急预案体系图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机构设置
磐安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由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县环境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策划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专家咨询组)等机构组成。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为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
环境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见图2—1:
图2—1 应急预案体系图
2.2 组成及职责
2.2.1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
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是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组员单位有:县府办、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督考办、县经商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职责
①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与控制,领导全县各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联系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协助;
② 坚持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原则,根据专家建议,科学决策,妥善处置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情况,负责批准启动本预案,批准应急状态结束,对外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③ 按照规定要求储备应急资金、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队伍,组织建立磐安县环境应急专家库。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情况,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各部门、单位应急资源与协调社会救援力量;
⑤ 随时研究救灾情况与出现的新问题,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⑥ 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县环境应急办公室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理与管理;
⑦ 指定新闻发言人,审定新闻发布材料;
⑧ 组织有关部门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2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1)县环境应急办公室组成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为环境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兼任协调人)。
(2)县环境应急办公室职责: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分为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
① 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② 组织协调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③ 组织调查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④ 组织修订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⑤ 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⑥ 组织建立和管理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⑦ 对企业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
⑧ 负责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协调,现场信息的汇总报告和领导小组指令的传达。
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快速集结出动,科学合理应对,强化环保专业性。
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工作组:协调策划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专家咨询组。
(1)协调策划组
牵头单位:县府办
协助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
①负责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信息发布,进行应急救援过程综合协调;
②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③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落实责任分工。协调协助单位给予抢险救援支持,协调上级单位的应急抢险救援物质及应急装备等。
(2)应急监测组
依托县环境监测站、县疾控中心等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并视情况充分利用第三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力量,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协助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职责:
①负责组织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制定应急监测工作计划;建立应急监测技术支持系统;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应急测绘。
②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通知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协调县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监测单位对污染现场进行应急监测,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③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以及为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提供技术支持等。
(3)污染控制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协助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经商局、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
①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协调配合有关单位、部门救援队伍合理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
②对污染源展开现场勘查,依法进行取证,初步确定污染情况及事故责任人。
③根据现场调查和处置情况及污染事故发展的动态,决定是否增调救援的人员、设备,及时将现场情况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④结合风险物质的危害性,判定环境污染的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
⑤评估引发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特性及事件严重程度,以及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
⑥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扩散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并根据事故现场发展情况和现场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调整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⑦对污染事故隐患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协助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
①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应急医疗救援、转诊救治、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②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并提供医疗救助。
③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④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5)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协助单位:县府办、县经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
①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
②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③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④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
①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实施交通调度,提供电力保障,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转移、安置,以及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②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事件调查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协助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
①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依法进行取证,汇总并明确污染情况,确定并控制事故责任人。
②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工作,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③及时形成总结上报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并存档。
(8)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人员构成:由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推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与生物安全、环境评估、防化、农林水利、卫生、治安、消防救援等方面的专家,具体专家名单由县环境应急办公室动态更新。
专家咨询组是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决策咨询系统,主要职责:
①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原因分析,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②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与应急准备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县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移动风险源环境风险,污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燃气液化气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汽柴油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等诸多环境风险的预防工作,对上述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定期对县内重点风险源进行例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
针对管辖区内存在的诸多环境风险,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系统评估各种环境风险,科学评估各风险程度及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防控对策,建设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培训、演练、相关知识培训、应急平台建设等。
(4)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5)合理规划区域产业布局,遏制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实现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目标。
(6)建立磐安县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体系,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7)加强重点河段、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3.2 预测预警
(1)生态环境分局须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区内外对本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或生态环境分局报告环境突发事件信息。
(3)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单位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应在1小时内如实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4)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5)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6)信息发布通过门户网站、电视台、报纸、电话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迅速告知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区内各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7)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②发布预警信息;
③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④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⑤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⑥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3.3 预防和预警技术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风险预防和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重点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物质泄漏监测和报警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风险科学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风险与应急资料库。建立磐安县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物质特性及风险防控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
(3)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附近有关应急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情况。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生态环境分局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快速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生态环境分局有关人员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联系磐安县及附近相关应急单位开展监测、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需联系环境应急物资库负责单位及负责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同步向县政府报告。
(3)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4.2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1)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必要时请求援助。部分影响较小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分局参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简化处理。
(2)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报请金华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视情况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给予支持。
(3)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到场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相应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先期启动。各级环境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3 响应程序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需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与现场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
(3)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召集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随时准备实施增援。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4 信息报送与发布
4.4.1 信息报送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初报、续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生态环境分局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在事件处置初期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后,后续还需及时书面续报基本情况。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初报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①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泄漏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表4—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初报、续报)
项 目 内 容
现场信息 报告时间、现场联系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事件基本信息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泄漏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事发原因、过程、进展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情况等。
现场勘察情况 (1)周边是否有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离事发地距离)、供水范围(每日供水量、影响人口量);
(2)周边是否有居民点:离事发地距离;
(3)水文、气象条件:流速、风速。
现场监测情况 监测报告、监测点位图(关键点位离事发地及敏感区域距离)。
应急处置措施 采取的措施。
(2)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2 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府办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3)密切关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除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5)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依据权威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5 应急准备
由县环境应急办公室结合接报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通知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参加应急会议、分析事故情况及预期发展态势,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等。
(2)各应急工作组检查人员及应急物资、装备情况,提出不足和需要支援的项目。
(3)辖区内相关污水处理厂报告应急事故池储存能力及可接收污水量。
(4)现场处置人员备齐防护装备集结到位。
(5)保持与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监测、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专业救援部门的信息沟通,以便随时开展外援医疗救护、委托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
4.6 应急监测
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立即开展污染源及其周围水、气、土壤等环境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事故责任单位有环境检测能力的,要立即开展先期应急检测工作,第一时间掌握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暴露。事故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环境监测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相态、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周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3)在应急监测能力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负责请求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增援,在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急监测部门到达后,配合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周边进行环境污染应急监测。
(4)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和频次;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科学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监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和监测技术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将污染物样品送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分析检测。
(5)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浓度的时空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7 应急处置
4.7.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7.2 应急处置指挥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事故责任单位分别按照各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对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应统一指挥,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指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7.3 应急处置协调
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应落实协调策划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
(1)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2)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3)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与预警工作;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7.4 现场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扩散。责任单位应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体污染,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根据污染物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敏感性,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污染控制组到达现场后根据所了解的信息,立即确定事件控制具体方案,布置救援任务,在救援过程中要结合环境风险物质特性配备、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在事故现场不同区域设定明显标志。
(2)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引发原因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断污染物环境转移途径;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消防污水等污染物。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向社会告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的及时与畅通,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具体情况;有效引导舆论,及时向公众通报处置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和安全处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4.8 扩大应急
(1)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县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如附近驻地部队)的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周边地区环境,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应提请县政府请求市政府及邻近县市区政府增援。
5 安全防护
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应结合各企业生产的特点,分析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制定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现场相关安全规定。应急救援时,所有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的人员(现场指挥、监测、调查取证、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应急协助、人员救护等)都应严格执行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相关程序。
5.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应组织落实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根据引发事故的环境风险物质的特性,提出患者医疗救护方案的建议。
5.3 现场人员的撤离
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到的现场,除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指挥人员及需要留守在岗位的人员外,其余全部撤离,撤离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队职责分工开展。
撤离方向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污染物特性、浓度、风向、水流向、周边环境等特点有序的组织进行。
在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区域中心,污染控制组、应急救护组、治安维护组要做好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使其尽快脱离现场,同时组织群众疏散,在伤员或中毒人员救出现场后,根据情况就地实施急救或送医院救护,同时做好事故现场治安、交通指挥、危险范围警戒,协助进行群众疏散。
6 次生灾害防范
次生灾害,也称二次灾害,是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一系列新的衍生灾害,具有后发性的特点,其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原生灾害。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要制定次生灾害防范措施和现场监测方案,防止人员受伤及连锁效应引发次生环境事件。
次生灾害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往往是火、爆、毒等环境污染同时存在,尤其是化工企业最为突出,因此,在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抢险救援过程中,更要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根据环境风险物质的易燃性、毒性和腐蚀性等特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及防范措施如下:
(1)易燃物质发生火灾、爆炸后大量消防水的使用对地表水、土壤环境的污染;针对消防水,各事故单位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池,第一时间将事故消防水引入应急事故池。
(2)易燃物质发生火灾后产生的烟气等有害气体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环境监测组必须第一时间组织大气环境监测,及时制定人员撤离路线及交通管制措施。
(3)毒性和腐蚀性物质泄漏后通过土壤渗到地下水,对水体造成污染;各事故单位应制定三级防控措施,防止环境风险物质通过水、土壤等环境通道进入外环境。
(4)毒性和腐蚀性物质泄漏后因不科学收集处置而导致累积性污染。事故应急结束后应由有资质、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对污染土壤进行规范收集,无害化处置。
7 应急状态终止
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的必要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时,除已启动上级应急预案需由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定应急结束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由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宣布响应结束。
(2)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生态环境分局协调监测队伍继续进行跟踪环境监测。
(3)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编制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4)根据实战经验,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8 善后处置及调查处理
8.1 善后处置
根据应急事件处置需要,由相关部门组成善后工作组,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公众造成的精神创伤。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县民政局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县财政局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8.2 事故调查评估
(1)事故调查评估的一般规定:
根据《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组织。
调查权限在磐安县职能部门的(含上级委托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责成事件调查组、专家咨询组实施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可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与。调查权限在上级职能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规定由相应的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服从、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生态环境分局报请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事件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2)评价的基本依据:
①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
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
③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
④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⑤公众的反映等。
(3)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
①环境事件等级;
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⑧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⑨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8.3 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生态环境分局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职责: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有关规则,从事事故调查和信息收集、损失范围和种类的确定、评估方法的筛选、因果关系鉴定、损害范围和程度的评定、评估结果的分析和确认,最终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
9 应急保障
9.1 信息通信保障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及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库,保证应急信息交流和指挥的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县环境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相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9.2 装备物资保障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增加活性炭等应急物品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磐安县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9.3 应急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化工医药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9.4 应急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应协调联系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9.5 应急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及汽车。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实施医疗急救。
9.6 治安交通保障
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要牵头负责事件现场的警戒、治安管理,负责封锁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与保护,维持现场秩序,根据事件情况及时疏散群众;要负责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各相关单位要迅速组织对受损道路、市政管道等的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
9.7 应急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能及时拨付到位。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建设等经费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10 监督管理
10.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1.1 宣传
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10.1.2 培训
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10.1.3 演练
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10.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10.3 奖励及责任追究
10.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10.4 预案管理与修订
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原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或者预案发布实施满三年后,由生态环境分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由于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县市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与此对应的为后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磐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