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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14 14:04 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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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和督促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二、报告内容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上一年度(半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半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三)上一年度(半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半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将正式印发的电子文本抄送督察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

县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县委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将正式印发的电子文本抄送督察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于每年的7月15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抄送督察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

四、报告公开

每年的3月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须将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通过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报告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督查及法治巡察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须按时按要求报送和公开年度报告,对未按照要求报送、公开的,由督察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