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0-3023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磐政〔2020〕5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10 |
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县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关于加强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目标是什么?
答:按照“政府主导、资源国有、优化布局、规范准入、疏堵结合、长效管理”原则,实行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统一管理和源头管控,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有序利用砂石资源,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问:关于加强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指县域内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河道疏浚工程产生的砂石。
三、问:工程项目自用外可能有剩余砂石资源的,应如何处置?
答:凡本工程自用外可能有剩余渣石的,除经工程捆绑招标项目外,应统一交由县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处置,项目业主事前应会同县政府指定处置单位明确剩余渣石处置方案(包括开挖量、工程本身用量、剩余量、弃渣弃土方案),主动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农业农村局申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后方可实施,并按批准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对砂石资源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按项目设计方案施工,严禁未经立项实施工程开挖,严禁不按设计方案乱采乱挖,严禁擅自对外销售;所有砂石运输车辆必须按规范执行,并按规定报备县砂石办。
四、问:砂石资源处置的责任主体和处置方式?
答:县域内工程项目剩余渣石和河道疏浚工程产生的砂石作为国有资产统一交县国资办,由县国资办根据项目实际落实国有公司作为具体管理和处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按规定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
五、问:关于加强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时间?
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即2020年7月14日。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内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解读机关: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方式:84667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