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市监发〔2017〕38号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所(分局)、队、中心: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5日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声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要逐步推进电子取证工作,强化基于互联网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形成执法过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七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九条 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县局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二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六条 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八条 局办案件的声像资料和案卷统一由稽查大队存储保管,所办(队办)案件的声像资料和案卷由各办案单位负责存储保管。其他日常执法的声像资料和文字档案由执法科(所、队)自行保管。
重大执法活动的声像资料和文字档案,可经分管局领导审批交由局档案室统一存储保管。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声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所属大队、科(所)专门人员存储。
第二十一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执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三条 局监察室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市局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负责市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各分局法制岗位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上级行政机关明确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二)查封或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先经法制机构(岗位)审核同意后,再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报送法制机构(岗位)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法制机构(岗位)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机构(岗位)组织听证,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先经法制机构(岗位)审核同意后,再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情况紧急,不当场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除外,但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或调查终结报告、案卷等材料。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说明审核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询问案件承办人员,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补正或重新研究。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提请审核。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主要领导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局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重新提请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十八条 县局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局、所(分局)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以县局名义发布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对违反本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干部任用时,拥有否决权。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一、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2.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3.上级行政机关明确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1.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
2.责令停产停业;
3.对公民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1.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2.查封或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