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扬尘治理的规定
全区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为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施工,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磐安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磐安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治理对象为新城区范围内所有从事房建、市政、水利、土石方等建设工程。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业主责任人、施工监理、施工单位责任人,并报监理和业主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并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工程作业时,要落实喷淋降尘等工作,采取雾炮车、洒水车等喷雾降尘措施,有效抑制工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第四条 各项目工程要严格按要求、按规范配备冲洗池,配备高压水枪或全自动冲洗机械等设备,落实专门冲洗人员对工程车辆出入进行规范管理;工程车辆在除泥、冲洗后方可出场,严禁带泥上路;对确实不具备设置冲洗池的,要指定专人对车辆进行冲洗,并做好工地出入口两侧各 30 米范围内道路保洁。
第五条 施工现场裸露的土方的要按要求进行覆盖、绿化、硬化或固化。
第六条 建筑垃圾、渣土等运输车辆出入工地要进行覆盖,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抛、洒、滴、漏等行为,由运输单位负责清洗。
第七条 合理规划工程场内运输道路并采用碎石、渣石等进行铺设,定时进行洒水,有效控制场内运输造成的扬尘污染。
第八条 奖惩。
(一)鼓励各施工单位因地制宜创新扬尘防治举措,对防治得力、效果明显的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适当奖励。
(二)对扬尘治理举措不力的施工单位,视情节予以惩罚:
1.对首次发现扬尘污染的,对施工单位进行警告处理,由监理单位发放整改通知书并限时整改;
2.对再次发现有扬尘污染的,由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进行约谈,要求限时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对两次以上发现扬尘污染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待完成整改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复查后再行复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列入本中心施工单位黑名单,限期内不得再参与新城区范围的工程投标和施工,并对监理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对被举报至县长信箱或其他媒体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待整改完成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复查后再复工,对监理单位处10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由新城开发建设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磐安新城开发建设中心
2020年3月1日
磐安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办公室 2020年3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