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361300/2020-4099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14 |
[案情简介]
根据浙农专发〔2019〕6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磐安县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7月31日对XX农资公司门市部经营的3%多抗霉素水剂为PD20101655、250克/升戊唑醇水乳剂PD20094621的组合农药进行了抽检,受检样品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气-质联用和液-质联用定性分析,样品中含有对硝基苯酚成分,对硝基苯酚质量分数为0.06%。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批次农药产品应认定为假农药。2019年9月30日,磐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于2019年3月28日从某公司购进3%多抗霉素水剂、250克/升戊唑醇水乳剂3件,进价400.00元/件,进货金额120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3%多抗霉素水剂+250克/升戊唑醇水乳剂175套,销售价2.50元/套,获销售金额437.50元,库存425套,调查确认销售价1.25元/包,获违法所得218.75元。库存3%多抗霉素水剂425包,货值金额750.00元。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磐安县农业农村局给予没收剩余假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的定义,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有效成分为零)。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农药。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通知中属再次违法情形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主动提供证据配合办案,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标注为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地址为XX省XX县工业园区,生产日期为20190303,规格为10克/包,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01655,商标为博娇的3%多抗霉素水剂425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捌元柒角伍分整(218.75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壹拾捌元柒角伍分整(25218.75元)。
【典型意义】
经营假农药危害极大,农户购买了假农药使用后,会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影响百姓的收入,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宣传普及《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迫使营利等目的主观故意违法者放弃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