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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0-09 20:55 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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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持证上岗,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按照规定程序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本系统增设有关专业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在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前,应当经相应的专业资格考试合格。

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的,县编委办、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免予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直接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一)依法由本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等有权机关任命,且通过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二)按照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三)年满55周岁以上并经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本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通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考试申报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手续。

  办理考试申报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手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转任至新的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凭原《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换发手续;行政执法机关所在系统规定须具备专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同时出具相应的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予以注销:

  (一)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关,不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每年开展一次清理,及时办理证件换(补)发、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未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但依法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及其证件相关信息录入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并对在编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以及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参加行政执法培训情况,列入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磐安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逐步提高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业务能力,根据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对象是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法律法规;

(二)相对应的行政执法领域专业法律知识;

(三)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培训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负责,定期组织。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岗前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自主培训。

(一)岗前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中的程序规定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