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41049194X/2019-4885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28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关于
印发磐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共体牵头及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磐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28日
磐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5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参考标准(2019年)的通知》(浙基卫办〔2019〕7号)文件精神及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以下简称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按照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项目执行。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确保我县补助资金达到省政府规定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承担机构。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根据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付费结算,核拨时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第七条 医共体牵头单位作为直属二级预算单位,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拨入,成员单位由医共体牵头单位拨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由各管辖的医共体成员单位拨付。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支出,不得用于承担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支出。补助资金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医共体成员单位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第九条 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或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