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19-5038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19〕4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9-10 |
统一编号: | GPAD01-2019-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师队伍建设,缓解学科教师紧缺问题,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雇员制教师定义
雇员制教师是指教育系统因现有编制人员配备无法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用具有教师资格证的非在编人员。
二、使用范围
招用的雇员制教师必须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不得移用到学校其他岗位。
三、招用条件和程序
雇员制教师招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用。招用条件和程序根据招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参照教育系统正式教师招聘办法确定。
四、考核管理
拟聘用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教育局推荐到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与拟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聘期三年,岗位一年一聘。
聘用人员由县委编办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办法、考核办法与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相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如岗位有需求,聘期结束,考核合格的,可办理续聘手续。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可在教育系统进行校际交流。聘期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解除聘用关系。
在每年教师招考时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雇员制教师定向招聘。
聘用人员在教育系统服务期不少于五年。
聘用期间,如遇政策性清退,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薪酬待遇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聘用人员的所有待遇按在编教师待遇标准核发,参照在编教师的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雇员制教师招聘管理工作由县委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实施。
县委编办负责按教育现代化标准核定雇员制教师指标,实行指标总量控制,同步缩减编外教师数量。
县财政局根据指标内实际使用人数安排所需经费,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核批招聘方案、组织招聘工作,指导和监督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在总指标内具体岗位的设定,并根据当年教师需求情况提出拟招聘教师数;负责教师招聘方案的拟订和组织实施;负责招聘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解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