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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6-14 08:56 来源: 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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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局属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执法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局属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证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第三条  法制审批科具体负责局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

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禁止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实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专业知识,涉农业、水利行政执法的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法制审批科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在岗不参加培训以及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本单位统一申请,经县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申领。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二)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网上填报,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执法类别、相片采集表);

(三)本单位“三定方案”及执法依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五)行政执法人员学历证明。

委托行政执法的,还应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法制审批科应按要求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在有效期届满前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换证。逾期未审核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由本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法制审批科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更换行政执法证:

(一)本单位执法职能调整,需要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要更改执法区域或执法类别的;

(三)依职权执法、依授权执法或受委托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执法证破损不能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法制审批科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件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根据不同情形,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