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7277955517106/-0000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气象局 | 生成日期: | 2019-02-20 |
为贯彻落实《磐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磐安办〔2019〕1号)和《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气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磐安县2019年防雷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检查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气象主管机构监督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加油站、炸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库房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3A级以上旅游景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内容
检查按照“双随机”制度,由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现场调阅检查、现场勘验等检查方式,对防雷安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覆盖率为5%以上。
对易燃易爆和危化场所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防雷装置安装情况、防雷装置日常维护情况、防雷装置检测情况。
四、监督检查依据
(一)防雷装置安装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防雷装置日常维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安排
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5%以上。
全年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督促整改率达到100%。
六、检查要求
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中,要依据防雷安全检查任务清单逐项进行检查,检查后将被检查单位签字认可、检查人员签字的安全检查任务清单携至检查单位归档。对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其他必须限期达到要求的事项,制作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一式两份,列清整改事项,明确整改期限和有关要求,经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双方签字后,一份留被检单位,一份携回检查单位归档。被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并附相关文件或现场整改照片,按照规定期限报检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