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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19-5036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19〕6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27 |
统一编号: | GPAD01-2019-00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磐安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磐安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及《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参照《金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磐安县域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27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各乡镇根据实际黄海标高可适当调整)。需二次供水的多层住宅、高层写字楼的供水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三)本着“积极、自愿、规范、有序”的原则,对新建、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现统一规范、集中建设、专业运营。
(四)磐安县建设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移交的监督管理工作。
磐安县建设局、县发改局(物价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来水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与资金筹措
(五)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按要求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
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应在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并按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由供水企业实施专项设计、建设和运维管理。
磐安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的收费按发改(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按实结算。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金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方案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委托施工图审查。建成或整改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及建设部门质检机构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列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
(六)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和《金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自行建设、整改。经供水企业及建设部门质检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七)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用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的整改和运行根据房产开发企业或业委会意愿,以小区为单位统一向供水企业申请移交;供水企业根据设施情况提出整改方案,由房产开发企业或业委会自行或委托供水企业整改。委托供水企业整改的,应由实际责任主体一次性支付整改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整改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及建设部门质检机构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的办理责任人按先房产开发企业后业委会的顺序承担责任。
(八)针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由供水企业建立统一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统筹安排。
(九)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企业(业委会)承担。
三、运维管理
(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2.水泵的运行管理;
3.水池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5.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十一)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高层住宅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价统一按普通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四、其他
(十二)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今后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