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19-5036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磐政办〔2019〕5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11-07 |
一、为什么要修订《磐安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
答:《磐安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磐政[2007]7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了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改革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同时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此实施办法。
二、修订《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2017年10月修订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及《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2018版),浙江省气象局《关于明确防雷安全监管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9〕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修改。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从管理机制、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监管、企业主体责任的明确、雷电灾害的应急处置等五方面做了修订。
1、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机制。
《办法》分别在第四条、第五条中对气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做了明确。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这样规定,有利于明确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履行防雷监管责任。
2、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主体。
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对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主体做了重大调整。根据文件精神,《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①保留由气象部门负责许可的范围。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②将原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县建设局负责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这样既能体现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又能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明确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监管。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办法》第五条、第十条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①是明确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②是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③是明确了气象部门负责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在投入使用后的防雷监管。
同时,《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查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查验中发现检测报告缺失或者检测报告中明示有需要整改的内容,但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告知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依法处理。
4、明确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为了加强防雷安全管理,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办法》按照《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的规定,在第十三条中明确,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不定期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 1 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 1 次。对定期检测报告的保管和报送责任作了明确。
5、明确雷电灾害的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种类多、范围广,预防较为困难,遭受雷电灾害后损失较大,《办法》从五个方面规定雷电灾害的防御和处置工作。
①是在第六条要求县气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②是在第十七条要求县气象局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③是在第十八条要求县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④是在第十九条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县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发布的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广播、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组织公众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⑤是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要求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组织县应急、气象等部门对雷灾情况开展调查鉴定。
解读机关:磐安县气象局 咨询方式:0579-8466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