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19-5036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19〕6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20 |
统一编号: | GPAD01-2019-00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第二轮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磐安县第二轮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推进“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进一步巩固第一轮农村危房治理改造成果,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第二轮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发〔2019〕66号)和《金华市第二轮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金市建〔2019〕95号)要求,组织开展全县第二轮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原则,按照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腾空防控危房、新增危房和涉及公共安全危房为重点,全面排查、统筹兼顾、完善机制、深化治理,牢牢守住农房安全这条底线,保障广大群众住房安全。
(二)工作目标
1.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D级危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治理改造。
2.2020年5月底,全面完成其他危房治理改造,全力助推现代化和美乡村建设。
二、工作举措
(一)因户施策,解决住人危房户过渡性用房。由村安排集体或农户闲置房等作为过渡用房,鼓励农户通过子女合住、投亲靠友、敬老院等途径解决过渡住房问题。
(二)集中攻坚,解决危房户安全隐患。2019年10月底前,对D级危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原则上要完成拆除,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范围和文物登记点的D级危房修缮及山边水边等地质灾害易发点的危房治理改造。对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条件的,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金市建〔2019〕69号)有关要求,做好即时救助工作。
(三)优先保障,解决危房户宅基地难题。危房户建房实行就地解决。住人D级危房户宅基地未安置的,不得安排其他农户宅基地;非住人危房拆除后,按宅基地限额保留宅基地优先安置权。正在实施或近期计划实施农房改造村要加大改造力度,优先安置危房户宅基地。鼓励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不占用基本农田和确保不发生地质灾害、泥石流等安全情况下,通过原拆原建、另选址新建解决危房户建房问题。农村危房治理改造用地指标给予保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安排。各乡镇(街道)不解决住人危房户安置的,以后不安排用地指标。
(四)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实施维修加固。C级住人危房原则上进行维修加固改造治理。地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范围和文物登记点的危房,C级和D级均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维修加固;影响公共安全的C级非住人危房应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农村危房治理改造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开展“扛责任、强担当、治顽症、促发展”作风建设的有力抓手。各乡镇(街道)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市、县工作部署上来,集中精力,尽责履职,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危房治理改造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实,决不能把危房带入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统筹推进,高标准、严要求完成危房治理改造目标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民政局、残联、督考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第二轮农村危房改造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层层组建机构,形成“县级统筹抓、乡镇(街道)直接抓、村级具体抓”的领导体系和责任体系。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明对象、明途径、明时间、明责任”要求,统筹抓好农村危房改造治理工作,指导村级组织抓好宣传发动、村庄规划编制、空心村改造、治理方案制订、宅基地安置和长效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县建设局为第二轮农村危房改造治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危房排查、政策制订、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督查考核、危房鉴定协调、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做好农村集体危房改造治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村镇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土地指标落实、危房户占用耕地、村庄规划修编指导和规划审批及住人危房认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治理扶持资金的整合保障工作;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审计;县督考办负责工作督查;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四类农村困难家庭认定,加强沟通协调,优化服务指导;合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治理。
(四)落实资金投入。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农村危房改造治理专项资金,对过渡房、拆除危房、维修加固、自建安置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治理及基础设施配套。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联考机制,制订农村危房改造治理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签订责任书,实行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联考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把危房改造治理任务纳入村干部创业承诺主要内容。建立每月督查通报制,督查结果与乡镇工作年度考核相挂钩。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对已确定为农村危房的,要实行动态监管,落实跟踪和监测措施,密切关注风险变化,防范倒塌等事故发生。对濒临坍塌等特别危险的房屋,要立即采取组织人员撤离等紧急措施。在雨雪、台风等恶劣天气时,要加强动态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上报巡查信息。对新排查疑似危房要纳入危房动态管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鉴定工作,按要求进行改造治理。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农村危房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落实相应的场所、人员和资金保障,一旦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或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果断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坚决防范倒塌等事故发生。
本方案自2019年12月21日起施行,到2020年5月31日结束。未尽事宜,由县第二轮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商定。
附件:1.住人危房户认定标准、审核程序和资金补助标准
2.非住人危房认定标准、审核程序和资金补助标准
附件1
住人危房户认定标准、审核程序和资金补助标准
一、住人危房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鉴定,属于C级或D级危房;
2.农户无其他安全房屋,属农户唯一合法居住用房;
3.本户除危房外没有新批宅基地;
4.分户符合《磐安县农村“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磐政〔2014〕13号)相关规定。
二、审核程序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在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以上;
2.县建设局对条件1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条件2、3、4进行审核,在县级媒体公示7天以上;
3.县民政局、县残联对4类农村困难家庭户资格进行认定。
三、资金补助标准
项目 | 扶持政策 | 住人危房 |
| ||||
C级 | D级 |
| |||||
4类农村困难家庭户。 | 其他农户 | 4类农村困难家庭户 | 其他农户 |
| |||
过渡房 | 住人危房农户在拆除危房后,给予一次性过渡房补助。 | 一次性补助1000元。 | 一次性补助500元。 | 一次性补助4000元。 | 一次性补助2000元。 |
| |
拆除危房 | 各乡镇(街道)在10月底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拆除和腾空任务的,拆除泥(砖)木房屋按建筑面积给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80元/平方米补助,砖混房屋给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8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经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接拼建造的危房拆除后金字封墙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 正在实施或近期计划实施的农房改造村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住人危房拆除后给予补助。 | 正在实施或近期计划实施的农房改造村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住人危房拆除后给予补助。 | 农户拆除全部房屋后给予补助。 | 农户拆除全部房屋后给予补助。 |
| |
维修加固 | 农户按要求完成维修加固的,主体工程(墙、柱、栓、桁、瓦),经审核后给予补助。 | 主体工程全额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间。 | 主体工程7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0.7万元/间。 | 历史文化村保护范围危房、文物保护点危房实施维修加固的,主体工程全额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间。 | 历史文化村保护范围危房、文物保护点危房实施维修加固的,主体工程7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间。 |
| |
公寓房安置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建设平面式公寓,住人危房户拆除全部房屋并放弃宅基地审批权的,按实际安置建筑面积(安置最高限额参照《磐安县九里塘移民小区现房安置细则》执行)给予实施主体资金补助。 | 联建公寓800元/m2补助;福利公寓 1400元/ m2补助。 | 联建公寓200元/m2补助;福利公寓 550元/m2补助。 | 联建公寓800元/m2补助;福利公寓 1400元/m2补助。 | 联建公寓200元/m2补助;福利公寓 550元/m2补助。 |
| |
自建安置 | 新安置地块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不超限额标准规定审批,报批费用给予减免,在新基安置后分类给予资金补助。 | 农房改造村红线范围内拆除后由村连片安置的,按拆除危房间数给予0.5万元/间补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 |
| ①农户原拆原建、零星宅基地或投靠亲友安置的,给予农户人均补助1.7万元;②村连片安置的,给予人均补助2.7万元,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 |
|
| |
| 注:除过渡房、拆除扶持政策外,每户只能选择一种改造治理途径,并享受相关政策。 | ||||||
附件2
非住人危房认定标准、审核程序和资金补助标准
一、非住人危房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鉴定,属于C级或D级危房;
2.按《磐安县农村“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磐政〔2014〕13号)规定不属于非法一户多宅范围;
3.不属于违法建筑。
二、审核程序
1.乡镇(街道)初审,在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以上;
2.县建设局对条件1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条件2、3进行审核,在县级媒体公示7天以上。
三、资金补助标准
历史文化村保护范围、文物保护点及其他应当保留使用的非住人危房实施维修加固的,按主体工程给予7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0.8万元/间。在册C、D级危房拆除后按占地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补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