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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19-5036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19〕5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17 |
统一编号: | GPAD01-2019-00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磐安县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现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人民群众对畜产品的安全消费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县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单位;
(二)承担本县病死动物冷藏设施设备建设任务的动物养殖场。
二、补助内容
(一)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资金;
(二)动物养殖场建设冷藏设施设备资金;
(三)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
三、补助标准
(一)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按实际投资的70%给予补助,设备购置安装按实际投资的80%给予补助。
(二)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生猪80元/头、牛300元/头、羊60元/只、家禽2.8元/公斤、畜禽产品1.8元/公斤的标准,补助给无害化处理中心。
(三)动物养殖场冷藏设施设备建设,规模养殖场配套15立方米以上(含15立方米)的冷库,按每个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四)对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前的冷藏环节予以适当补助,按猪20元/头、牛80元/头、羊15元/头、禽0.5元/公斤的标准补助给养殖场。
四、补助程序
(一)申请:县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单位完成基建主体工程(处理车间和管理用房结顶)时,可申请预拨该补助资金的40%;设备在安装完成后预拨补助资金的80%。全部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审计后,再拨付补助余款。
规模养殖场按要求完成冷库建设和配套设施后,由所在乡镇(街道)汇总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
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半年由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养殖场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给予补助。
(二)审核(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环保、自然资源、所在乡镇(街道)等单位,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所在乡镇(街道)对动物养殖场冷藏设施设备建设和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结果在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
(四)拨款: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申报程序。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按照本办法切实抓好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核算规范、真实。
(二)强化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审查、审核结果严格按程序公示,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