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1144399L/2019-4891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20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的通知
综合行政执法队,局属各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现结合我局实际,制订《磐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请遵照执行。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20日
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承担法制审核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磐安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依据;
(四)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我局组织的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
在法制系统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取得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除政府法制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可不经过培训直接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且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合格)的,调离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岗位。
第九条 我局支持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本制度由磐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