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1144399L/2019-4890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15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现将《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15日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和相关机构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并设立统计员,部门统计员负责单位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在每年1月20日前交本部门统计员统一整理,形成报表。由统计员于1月31日前报县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4.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及统计员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