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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3075998205/2019-404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市监发〔2019〕4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9-10-21
统一编号: 磐市监发【2019】4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产地中药材及饮片加工车间一体化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24 11:18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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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产地中药材及饮片加工车间一体化试点

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加快江南药镇建设,提升中药产业集聚效应,促进中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产地中药材及饮片加工车间一体化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中药饮片。

第三条  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开展中药材产地加工,确保所加工的中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条  试点企业应在符合药品GMP标准要求的车间进行中药材产地加工。

第五条  试点企业应制定涵盖从中药材接收、加工、检测、仓储、出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将中药材产地加工纳入GMP管理体系,实现规范化生产。

第六条  试点企业接收中药材产地加工,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委托加工质量保证协议应根据加工品种要求一年一签。

第七条  试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试点方案要求,对实施一体化加工的25个浙产品种按规定质量标准组织开展中药材产地加工。(实施一体化加工的25个浙产品种目录见附件)

第八条  试点企业对产地加工中药材的包装,应有明确的委托加工方和加工方企业信息,包装上必须标识药材品名、产地来源、生产日期等信息内容,与中药饮片的包装有明显的区别。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县市场监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中药材种植、产地加工,中药饮片生产的质量安全监管。

 

附件:实施一体化加工的25个浙产品种目录

 

 

 

 

 

 

 

 

 

 

 

 

附件:

实施一体化加工的25个浙产品种目录

 

鲜品品名

加工规格

实施依据

备注

浙贝母

厚片

药典2015版

P292

白术

厚片

省炮规2015版

P30

白芍

薄片

省炮规2015版

P32

延胡索

厚片

省炮规2015版

P42

乌药

薄片

药典2015版

P77

铁皮石斛

药典2015版

P282

片姜黄

厚片

药典2015版

P74

干姜

厚片

药典2015版

P14

土茯苓

薄片

药典2015版

P18

桔梗

薄片

省炮规2015版

P72

三棱

厚片

省炮规2015版

P6

温山药

厚片

省炮规2015版

P95

益母草

药典2015版

P290

佛手

薄片

药典2015版

P178

枳壳

切瓣

药典2015版

P246

枳实

切瓣

药典2015版

P247

苦参

厚片

药典2015版

P202

葛根

厚片或小块

药典2015版

P333

菝葜

厚片

药典2015版

P308

桑枝

厚片

药典2015版

P299

藤梨根

厚片

省炮规2015版

P100

野葡萄根

厚片

省炮规2015版

P88

茯苓

厚片或块

药典2015版

P240

防己

厚片

药典2015版

P148

猫人参

厚片

省炮规2015版

P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