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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盘山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9-10-21 09:57 来源: 大盘山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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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磐安县XX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浙江省大盘山国家级自然区管理局

二、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0709652016120003

俞叶飞

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

0709652016120002

潘德月

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3

0709652020110003

蔡安波

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4

0709652016120004

羊晓飞

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5

0709652020090001

张日静

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6

0709652018080003

韦福民

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7

0709472020095453

陈苏君

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8

0709652017070001

周钰鸿

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9

0709652020090002

陈军平

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0

0709652018080002

王康民

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三、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