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九和乡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磐安县磐安县九和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磐安县九和乡人民政府
二、执法人员
三、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