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科学技术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磐安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证件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1 | 11070905007 | 施明亮 | 男 |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
2 | 11070905004 | 朱良福 | 男 |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
3 | 11070905005 | 杜海中 | 男 |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
4 | 11070905002 | 孔德平 | 男 |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
5 | 11070905006 | 周中良 | 男 |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
三、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
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5.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6.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7.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四、程序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举办者名称预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备案。
2.行政检查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制定监管计划;2.随机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联合行政检查;4.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救济渠道
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