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磐安县卫健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二、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证件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1 | 0709262017030424
| 吴强 | 男 | 磐安县卫生执法大队 |
2 | 0709262017030429
| 陈大春 | 男 | 磐安县卫生执法大队 |
3 | 0709262017030427
| 马剑敏 | 女 | 磐安县卫生执法大队 |
4 | 0709262017030426
| 陈彩菊 | 女 | 磐安县卫生执法大队 |
5 | 0709262017030428
| 陈文君 | 男 | 磐安县卫生执法大队 |
6 | 0709262020010080
| 吴晓玲 | 女 | 磐安县卫生执法大队 |
7 | 0709262017020386
| 孔美雅 | 女 | 磐安县卫生执法大队 |
8 | 0709262017020388
| 郑艳 | 女 | 磐安县卫生执法大队 |
9 | 0709262017020387
| 陈琳 | 女 | 磐安县卫生执法大队 |
执法辅助人员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备注 |
1 | 李秋琴 | 女 |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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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报告;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