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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8-08-27 |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县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8月31日12时前。
联系人:蔡远帆 电话:84668137,传真:84669821,邮寄地址:磐安县海螺街33号。
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意见》(金政办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人民生活更幸福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儿童生存、发展需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推动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到2020年,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生存发展需求相匹配,与其他社会救助、福利制度相衔接,以生活保障、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儿童保护等为主要内容,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政府保障为主体、机构服务为支撑、社区照顾为依托、社会参与为补充,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保障对象
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保障的主要对象是: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或患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或可能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以及因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犯罪事件等伤害造成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或二级,下同)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
三、保障举措
(一)强化基本保障
1、完善基本生活保障。
(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或二级,下同)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以及患重病、罕见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具体包括:
①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两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包括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无抚养能力,下同)。
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③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④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重病和罕见病主要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闭症、脑瘫、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重度精神病等各种重大疾病。
(3)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暂时性失依的儿童提供临时救助。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及标准实行按月动态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毕业为止。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生活保障。
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1)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按相关政策执行。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2)对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具体标准按照《磐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磐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磐残联〔2016〕8号)相关规定执行。
(3)健全残疾儿童康复补贴与服务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持证残疾儿童按照《磐安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意见》(磐残联〔2017〕8号)相关规定开展精准康复服务;实施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项目,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孤独症的7—18周岁儿童少年提供集中养育康复服务,优先保障贫困家庭。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4)完善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亟需医疗救治的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
3、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1)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学费减免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2)建立残疾儿童教育评估制度,轻度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重度且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学生实行送教上门。全面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3)探索建立针对3-6岁学龄前儿童的早教津贴制度。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流动儿童、无户籍儿童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落实住房、就业等优惠政策。
(1)督促指导监护人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通过提供公共租赁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保障。
(2)对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困境儿童,鼓励帮扶其就业创业,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儿童成年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按《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二)加强儿童保护
1、落实监护责任。
(1)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2)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5)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6)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
2、健全保护机制。
建立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儿童养育、治疗、教育、康复等各方面状况,做好儿童福利状况的定期排查、即时报送,实现儿童福利状况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民政部门之间的有效递送。要为儿童建立独立档案和联系卡,及时掌握重点关爱对象情况,在全面落实各项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政策基础上,建立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3、强化保护措施。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儿童,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做好司法诉讼和监护权转移工作;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好教育、感化、矫治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儿童身心安全和健康。
(三)完善服务体系
1、健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和保护体系。在县民政局设立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全县儿童福利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工作。配备相应编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明确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各村(社区)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
2、加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选任制度,规范选任程序,把有较强思想政治素质、有爱心、有奉献精神,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管理和协调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中去。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高儿童福利督导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作出特殊贡献的督导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切实保障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各项待遇,其基本报酬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解决。
3、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依法承担孤儿、弃婴弃童和监护缺失的其他困境儿童的养育、临时安置职责,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殊教育工作。规范引导民办儿童福利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发挥“儿童之家”作用,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日间照料、安全管护、结对帮扶、科普宣传、游戏娱乐、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
4、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信息化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强化流浪救助、学籍管理、打拐解救、报案记录、司法判决、出生缺陷、大病医疗、流动人口、残疾状况等涉及儿童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强化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把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的人、财、物配置,将政府对儿童的各项福利保障和保护政策切实落实到每个儿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抓好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在乡镇的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及时办理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2、加强部门协作。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建立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将本部门掌握的有关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汇总录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县财政局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儿童福利保障经费和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县教育局要做好各类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指导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工作。县公安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困境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落实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并将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大免费孕检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儿童重残、重病、罕见病发生率;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受保障儿童医疗费用。县司法局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其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
3、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县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4、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儿童福利服务,大力培育和扶持儿童关爱服务组织,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保障服务工作,引导专业性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更多专业化、个性化的关爱服务。加大对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5、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广泛开展以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宣传,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大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