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省、市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促进就业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 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包括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期间,在确保动用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前提下,其使用额度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岗位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六)创业补贴;
(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八)经县政府批准或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项目名称、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申请程序及附送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高技能人才、乡土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的项目应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种目录内。
1、补贴对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过第一次培训补贴的人员,次年起不得重复享受相同培训项目相同等级的技能培训补贴,并且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提升技能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对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通过集中培训、师傅带徒弟等形式岗前培训,以及因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技术进步和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等情况而组织的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乡土人才培训,培训后继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职业培训机构指经人力社保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审批的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机构。
2、补贴条件和标准
以上五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其补贴的前提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标准为初级400元/人、中级500元/人、高级600元/人,其中电子商务培训补助标准为初级500元/人、中级600元/人、高级700元/人,乡土人才培训(如磐安药膳、药乡月嫂等)、高技能人才培训,县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培训时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经县政府审批的形式开展,单次培训每人的培训费用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培训补贴500元,1年内在本县实现创业的每人再补贴700元。对参加县外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按以上标准凭发票予以补贴。
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其授课费、资料费、场租费等相关费用可据实予以支付。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磐安县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外地户口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和经备案的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相关资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企业或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培训的,培训开班前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报备案并填写《磐安县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培训结束后填写《磐安县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并附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及签到表、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人员成绩鉴定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期间的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直接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伍证或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五类人员。
2、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五类人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其中初级125元,中级155元。同工种、同级别的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若免费培训和鉴定的,则不可享受此补贴。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磐安县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个人)》,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城镇“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稳岗补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吸纳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依法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以及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乡镇)。
(2)补贴条件和标准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自补贴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招用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最低标准之和,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填写《磐安县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就业登记证明、补贴汇总清单、工资发放清单或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社保补贴缴纳证明等相关资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用人单位。
对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于次年年初将补贴直接拨付到各乡镇。
2、城镇“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女40周岁到50周岁、男50周岁到60周岁,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且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不含村改居人员。
(2)补贴条件和标准
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月收入达到我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养老保险每月23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月150元(大病统筹每月100元)、失业保险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开始(即从享受第1个月起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已在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其补贴期限相应扣减。
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城镇“4050”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社区)申请,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并汇总上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在媒体公示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3、企业稳岗补贴
(1)补贴对象
享受对象从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补贴条件和标准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县申报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各类企业可申请企业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上年度职工增减表和失业金缴费汇总表;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失业金缴纳实际到账证明(由地税部门提供);4、上年度工资表1月和12月各1份(提供工资表应是原件的复印件);5、如有退休、死亡、入伍、升学人员,还须提供相关证明。并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失业金缴纳实际到账证明、工资表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公示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企业。
4、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简称“重点人群”)。
(2)补贴条件和标准
重点人群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社保补贴。该补贴不得与“4050”人员社保补贴重复享受。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磐安县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其他经营资质证明、网络创业需提供网络创业认定证明)、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伍证、就业困难人员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5、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即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
(2)补贴条件和标准
具有10人以上家政服务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认定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填写《磐安县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工资发放清单、企业员工花名册、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公示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6、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各级政府、村级集体和国有景区
(2)补贴条件和标准
各级政府、村级集体及国有景区等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至退休。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用人单位填写《磐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表》,并附补贴汇总清单、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资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用人单位。
7、吸纳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吸纳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单位
(2)补贴条件和标准
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写《磐安县吸纳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就业见习协议、补缴的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助直接拨付习见单位。
(四)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岗位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是开发公益性岗的用人单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2)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经申报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2000元/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同人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至退休。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用人单位填写《磐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表》,并附补贴汇总清单、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工资发放清单、享受年限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账(单)等相关资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用人单位。
2、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吸纳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和标准
高校毕业生被招聘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按我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的60%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该补贴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由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每年1-3月份对上一年度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核实,经审核无误后,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包括:见习补贴、临时生活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补助。
1.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
见习补贴对象为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
(2)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6~12个月)的,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填写《磐安县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表》,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就业见习协议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2.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
临时生活补贴对象是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即将毕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和标准
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我县办理失业登记的,可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的标准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磐安县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并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应证明材料(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或残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民政或乡镇劳保所等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3.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和标准
给予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磐安县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并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人证》、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孤儿证明、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人力社保、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4.就业补助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和标准
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工资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磐安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请表》,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资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六)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包括: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项目入库补助、创业孵化补贴、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补贴、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现代农业创业补助。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为重点人群。
(2)补贴条件和标准
重点人群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磐安县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其他经营资质证明、网络创业需提供网络创业认定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失地农民证明)、创业带动就业招用人员名册、就业登记证明、工资发放清单、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账(单)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2.创业项目入库补助
(1)补贴对象
磐安户籍,有创业项目并被专家评估入库的人员。
(2)补贴条件和标准
创业项目持有人申报自有创业项目,并经县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并被2人以上采用的,给予3000元/项目的一次性补助。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磐安县创业项目入库补助申请表》,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持有人对创业项目持有的有效证明(专利证书等)、创业项目被2人以上采用的有效证明(协议书、营业执照等)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3.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
乡镇、企业及社会机构
(2)补贴条件和标准
乡镇、企业及社会机构创办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正常运营满1年,按每孵化成功1家企业给予举办方每年50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填写《磐安县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并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明、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场所证明、入园企业证明(入园经营户申请表、入园经营户协议书)、孵化成功证明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
4.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补贴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创办大学生创业基地的乡镇、企业及社会机构。
(2)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为县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认定金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填写《磐安县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补贴申请表》,县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给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5.自主创业场地补贴
(1)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场地补贴对象为入驻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孵化园的企业。
(2)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园内的企业,在县域范围内,承租仓储用于堆放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相关货品的,面积在300㎡以内部分,给予3元/月/㎡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磐安县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其他经营资质证明、网络创业需提供网络创业认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证明)、园内企业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6.现代农业创业补助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下同)
(2)补贴条件和标准
①高校毕业生在我县直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年龄35周岁以下,且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给予1万元/人/年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
②磐安籍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市级、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就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2万元/人/年的补助(其中1万元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1万元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期限不超过3年。
(3)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直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的,提供以下材料:《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并公示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磐安籍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市级、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就业的,提供以下材料:《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申请表》、就业单位的营业执照、个人工资发放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账(单)等相关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并公示后,将补贴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建设补助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建设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1、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1)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主要是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运行、设备及软件购置、软件开发应用及服务支出等。
(2)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经费补贴,主要是对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
(3)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补贴,主要针对开展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中相应的经费支出,需提供活动方案及相关经费预算,并列入年初预算或报经县政府审批的大型活动经费支出,以实际列支的金额为准;对乡镇、园区组织辖区内的企业举办招聘会,参加招聘企业在20家以上的,给予每次3000元的招聘补助,10家以上20家以下的,给予每次2000元的补助,对用人单位参加县统一组织的外出人力资源协作、招聘等活动的,给予省外每次不超过2000元、省内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交通和住宿费用补贴,对赴省外建立劳务基地的,相关费用按正常程序报批后据实列支。
(4)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补贴,对及时、准确上报就业监测数据的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给予企业监测员每项监测不超过50元/月的工作补贴。
(5)职业介绍补贴,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社区就业服务站,成功介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给予就业困难人10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的补贴。
(6)创业园建设补贴,主要用于对创业园建设相关方面的补贴,对经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验的县级创业型社区(村)、众创空间、创业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效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7)创业大赛奖励,主要用于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创业先进人物评选的,对评选出的创业先进人物,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8)电商服务站建设补助,对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农村电商服务站,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奖励。
(9)返乡招聘人员的劳务补贴,实行与招聘绩效相挂钩,对在春节期间为企业新招聘1—5名员工(新招员工必须与返乡招聘人员具有相同省份,不含原已在我县企业上班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劳务补贴; 新招聘6名及以上员工的,再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劳务补贴。具体可由返乡招聘人员本人向县人力社保部门申领,领取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磐安县企业新招聘员工花名册;(2)新招聘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磐安县返乡招聘人员劳务补贴申领表。
(10)返乡招聘人员的职业介绍奖励, 新招聘员工在企业稳定上班6个月后,返乡招聘人员可凭企业实际支付的职业介绍费、新招聘员工工资清单等凭证,向县人力社保局申报,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经商局、财政局审核后,给予每人300元的职业介绍费奖励。
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包括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等。
(1)对经省人力社保厅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我县按规定可以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但须提供用于技能工作室开办的相关经费的有效凭证。
(2)根据我县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乡土人才培养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对组织高技能人才到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以按330元/天的标准给予补助,但总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次。
(八)其他支出
经县政府批准或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上述促进就业资金各项支出中,符合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条件的,优先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按支出项目进行分类核算。
第十条 促进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工作。
(一)年度终了前,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关编制要求,统筹考虑并提出下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包括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中安排的促进就业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严格按规定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二)年度终了后,县财政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认真做好促进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决算工作。除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促进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外,还需编报当地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并进行分析和说明。
(三)促进就业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县财政按规定将各种渠道筹集的促进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并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三条 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支出需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各项补贴支出应取得符合补贴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促进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促进就业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对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努力提高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促进就业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本办法与其有抵触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