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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气象局 生成日期: 2018-12-05

浙气函〔2018〕286号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气象灾害基层气象应急减灾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05 11:0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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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气象灾害

基层气象应急减灾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各市、县(市、区)气象局(以下统称“基层气象部门”)在组织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减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有效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规范性,切实发挥气象防灾减灾效益,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大气象灾害省级应急减灾工作指南》和中国气象局、浙江省气象局有关应急减灾、预警服务、信息报送等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气象应急减灾工作,是指当地天气达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或当地发生因气象灾害造成有人员伤亡的灾情,或当地政府、防指办启动涉及气象灾害有关的应急响应时,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的工作部署、服务、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基层气象部门在气象应急减灾工作中,开展面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服务和应急联动,面向上级气象部门的工作情况报告,面向部门内部的工作部署,面向社会信息发布和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科普宣传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气象服务和应急联动

第四条  基层气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天气气候变化,根据灾害性天气类型、服务产品和方式,面向不同服务对象,分类分级开展预警服务。预警服务的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基层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基本规范》(浙气函〔2018〕201号)执行。

第五条  基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按照各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

启动、升级调整应急响应时,如上级气象部门已启动应急响应并明确本辖区为可能受气象灾害影响区域,或当地政府、防指办已启动涉及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应急响应的,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判,基层气象部门原则上应当启动应急响应,且应急响应级别一般不低于上级气象部门或当地政府、防指办的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基层气象部门应当在15分钟内向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基层气象部门应当参照《浙江省气象局气象服务业务应急响应工作规范》(浙气函〔2016〕245号),制定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规范,明确应急响应期间人员组织、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七条  基层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响应期间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涉灾有关部门的应急服务和联动。具体形式包括:

(一)除常规预警服务外,向政府部门应急责任人加密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提示提醒信息;

(二)组织涉灾有关部门开展预警和灾害防御联合会商;

(三)与涉灾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防御部署,发布预警提示。

第八条  对于预报确定性较强、影响较大的重大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基层气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积极建议当地政府或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或通过发文等形式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第三章  工作部署

第九条  基层气象部门应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通过印发通知、召开视频会议、电话、短信、微信提醒等形式对气象应急减灾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工作责任。

第十条  基层气象部门应及时传达上级气象部门和当地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实贯彻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气象部门应适时开展面向下级气象部门、直属业务单位气象应急减灾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岗位职责落实到位,值班值守、预警服务等工作扎实有效。

 

第四章  灾情处置

第十二条  基层气象部门应充分利用气象防灾减灾部门联络机制、基层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等信息上报机制,及时搜集各地气象灾情。

第十三条  获知气象灾情信息后,基层气象部门应通过实地采集或从民政、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公开公布的信息中核实灾情及影响数据,确保灾情数据来源合法可靠。

第十四条  基层气象部门对灾情初步核实后,应按照《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和《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气减函〔2018〕60号)及时通过灾情直报系统上报灾情。

第十五条  当重大气象灾害或各类衍生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基层气象部门应根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调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气象服务工作。

工作组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部门通报。

 

第五章  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基层气象部门面向上级气象部门报送的应急减灾服务工作报告分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应急响应工作报告和重大过程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面向当地政府、防指办的工作报告,按其要求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第十七条  当发生《浙江气象部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浙气办发〔2016〕13号)所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时,基层气象部门应按规定报送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报送要求按照《浙江气象部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和《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及时报送重要气象灾害事件信息的通知》(浙气办发〔2018〕11号)执行。

第十八条  基层气象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期间,应当向上级气象部门报送应急响应工作报告。

当浙江省气象局处于应急响应状态,且基层气象部门处于Ⅲ级或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状态时,基层气象部门按照浙江省气象局应急响应等级,通过“浙江省气象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应急响应工作报告:

(一)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每天15时前报送;

(二)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每天9时、15时前报送;

(三)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每天9时、15时、21时前报送。

浙江省气象局未启动应急响应时,基层气象部门参照前款报送要求,按本单位应急响应级别报送。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基层气象部门应在48小时内向上级气象部门报送重大过程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一)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

(二)当地发生重大气象灾害过程并且重大气象灾害过程服务结束后;

(三)梅汛期结束(宣布出梅)后、汛期结束(一般为每年10月15日)后、全年气象服务结束(12月31日)后。

重大过程工作总结评估报告一般应包含天气实况、灾情及影响、监测联防、应急响应、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服务效果、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部分内容。

 

第六章  新闻发布和科普宣传

第二十条  基层气象部门应建立面向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灾害性天气新闻信息通报制度,统一对外发布灾害性天气实况、预报、预警服务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新闻信息通报包括以下形式:

(一)新闻通稿。以市、县(市、区)气象局或基层气象台、服务中心名义撰写的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布; 

(二)新闻通报、专家采访。主要发布重要灾害性、转折性天气预报服务信息,一般可由基层气象台、服务中心主办;

(三)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预报确定性较强、社会影响面较大、预计灾害影响较重的重大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工作信息,一般由市、县(市、区)气象局主办或参加当地政府主办的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二条  基层气象部门应加强面向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的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和防御技能培训,提升社会公众应对气象灾害的防御、避灾、自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基层气象部门应加强通用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素材的储备和积累,建立适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特点的科普素材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基层气象部门可按照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减灾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