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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11-15 09:33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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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磐新管〔201824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各室、局,企业服务中心:

为规范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管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维护单位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印章的管理
    1.印章由党政办指定专人保管,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印章的使用地点在党政办。

2.印章不得随意携带外出,如特殊情况,确需将印章带出在外使用的,必须向主要领导申请同意,填写《新城区公章携带外出审批登记表》(具体携带外出和归还时间精确到“时、分”)后,方可到印章保管人处领取印章带出。
    3.
空白资料、介绍信和信纸等,一律不得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空白资料、介绍信和信纸等外出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带出。
    4.
印章使用时要压在落款或其他意见文字上,不得盖在空白处,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5.
印章保管人长时间外出时,应指定代理人后,移交有关人员代管,代管结束,代管人应将印章和使用登记册一并交回。
    6.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发生问题致单位损失,将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印章的使用

7.印章使用由具体经办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填写《新城区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后,方可使用。

    8.印章的使用坚持“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印章保管人在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8.经正常审批手续的各类正式公文、会议纪要等需加盖公章时,“审批人”处可由“经办人”代签。

10.各类资料加盖印章登记时,应准确填写所需加盖印章资料的详细信息。

三、本《规定》由正式制文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1.新城区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

    2.新城区公章携带外出审批登记表

 

 

                    磐安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2

 

 

 

磐安新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