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18-4939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磐政〔2018〕12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10-15 |
统一编号: | GPAD00-2018-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大力发展“1+3+3”产业(旅游,中医药健康、文化时尚、信息经济,塑料制品、五金机械、建筑业),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县发改局牵头,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旅游局、县金融办、县人行等负责)
(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其与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行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乡镇(街道)和机关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县经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税务局、县人行等负责)
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等负责)
二、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每成功孵化1家企业,给予运营方1万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县认定3家以上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争创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各1家,被评为我县创业示范基地的,根据孵化数量及成效给予每家示范基地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招才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残联、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支持创业创新。鼓励重点人群从事磐安药膳创业,重点人群初次创办磐安药膳标准化门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认定可给予前200家门店相应的创业补贴,其中标准店、精品店、旗舰店和样板店分别补贴不超过3万元、4万元、5万元和7万元;门店带动药膳师、茶膳师、磐安小吃等培训学员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带动1人给予1万元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支持农村电商创业,对入驻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的企业,免费提供创业工位和相关设施,免收物业管理费,在孵化园外部承租仓储的,面积在300m2以内部分,给予3元/月.m2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办“双创”活动。创业大赛奖励不超过5万元。(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县招商局等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继续执行并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相关部门职责,畅通创业者融资渠道。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人行、县经商局、县国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落实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扶持政策。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县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征兵办、团县委等负责)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月350元(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每月30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全县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万元,拨付给乡镇(街道)的村级就业平台工作经费可用于村(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的工资待遇支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
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可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6—12个月,见习单位应将见习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见习补贴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人员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单位补缴部分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2018年起,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农办、县发改局、县招才局、县残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九)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支持去产能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落实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总工会、县税务局等负责)
(十)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县人力社保局牵头)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县人力社保局牵头)
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促进农村劳动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经各地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等,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县农办、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县人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引导农村劳动人口有序流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对口劳务协作、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十一)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根据我县九个三年行动计划、“四个平台”建设等需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总额调整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期限不超过3年。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落实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380元(大病统筹每月330元,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每月230元),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开展特困职工和特困失业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春节走访慰问,每户慰问金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十二)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县编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经商局、县国资办、县残联、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依托互联网,搭建政府、企业、学校合作平台,形成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等多方联动的“线上+线下”就业实践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积极发展技工教育。在相关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十五)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培育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培训取得职业能力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每人培训(含鉴定)补贴分别调整为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初级、高级的,每人补贴分别调整为600元、800元。企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以上标准的80%确定,其中建立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以上标准的100%确定。支持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开展乡土特色人才(药膳师、茶膳师、药乡月嫂等)集中培训,单次补贴不超过每人2000元;与我县签订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合作协议的职业院校,组织集中培训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补贴不超过每人3000元。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年每人1万元。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实行直补培训机构、直补企业和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方式:由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补助可直接补贴给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劳动者自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补助直接补贴给个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总工会等负责)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健全服务制度和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优化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窗口和人员配置,加大服务人员培训力度,确保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对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每月基础补贴从目前的80元,调整为按人口基数分档分类补贴不超过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5%;年人口数补贴每人口1.5元。以上两项补贴必须经绩效评估后发放。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用工监测。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推动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等负责)
深化招聘求职对接平台建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招聘活动承办方,每组织1家企业,给予承办方最高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次活动补贴最高5万元;对各乡镇(街道)或园区组织辖区企业参加招聘活动的,每参加1家企业,给予组织方补贴100元,每次活动最高补贴5000元;对企业参加县统一招聘、劳务协作等活动的,可按实际发生费用和招工性质给予每次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鼓励“返乡招工”“乡情招工”等模式缓解企业招工难题,外地企业员工返乡为县内企业招聘初次来磐员工,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引进1人可给予500元的奖补,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各村(社区)介绍辖区居民初次到县内企业工作,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介绍1人可给予村集体800元的奖补,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经商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五、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强化政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开展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活动,认定一批高质量就业社区(村),验收通过的村(社区)可享受一定的奖励补助,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等负责)
(十九)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和督查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设集中的人力社保基础信息库、岗位信息库和企业用工监测信息库,推动发改、经商、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市场监管、税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定期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开展失业预警工作,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残联、县税务局、县人行等负责)
(二十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广泛举办各类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大力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负责)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同类政策补助、同一补助对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磐政〔2016〕108号)、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磐政办〔2015〕41号)同时废止。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