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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065H/2016-486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双溪乡 成文日期: 2016-06-2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双溪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7-24 16:33    来源:双溪乡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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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根据磐机事〔2016〕1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双溪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用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政府车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维修、加油、统一派车
    第严禁公车私用,不准私自出车,不准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未经党政办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车。因擅自出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条 未安排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前停车位内。非公务活动,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

       第四条 车辆的附带证件及相关资料由乡党政办统一保管。车辆发生转移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

二、车辆维护及用油制度

       第一条 出车人应在每次出车前后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第二条 公务车辆一律实行定点维修。车辆出现故障,用车人又无法及时进行排除的,应立即报告乡党政办公室,经核实原因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到政府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换件维修需将换下旧件交乡党政办留存。不经办公室允许私自维修,所需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第三条 乡党政办公室与政府指定维修点定期将车辆维修费用进行校对汇总,交由乡长审批后,到乡财政结算。

       第四条 车辆用油由乡党政办公室开具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按照外出或下村的加油标准进行加油。

二、用车报备制度

   第一条 用车人需提前一天向党政办报备用车时间、人数、去向、事由,经党政办核准是否符合出车要求,经主管领导批准,向平台预约,派车成功后方可使用公车。

   第二条 派车成功后,用车人员应严格按照派车路线出行,不按规定路线或改变去向的,按照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派车任务完成后,出车人应在平台上及时回车,未经批准再次出车产生的费用和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四条 本单位已参改的公务人员,在县内不得使用乘坐公务用车,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公车,需填写“磐安县双溪乡公务用车审批单”经乡主要领导批准,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派车成功后方可使用公车。

   第五条 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公车,用车人应在出车的同时,与乡党政办联系进行平台预约派车。备注:(紧急是指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第六条 双休日(节假日)以及县外出差需使用公车,应填写“磐安县双溪乡公务用车审批单”,按照第一条规定进行派车。

三、使用公车或租车十条规定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二)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县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三)随县领导参加的调研活动。

(四)接待中央部委和外省(市、区)组织的来磐重要公务活动。

(五)参加外事活动。

(六)单位统一组织的 10 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七)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八)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等。

(九)县级领导带队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专项出行。

(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四、严明“六个不得”“八个不准”纪律要求

(一)“六个不得”

1.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4.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综合执法、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5.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6.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二)“八个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2.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3.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4.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

5.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6.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7.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8.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附则

1、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