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7-05-09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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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规范我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项目与资金管理,根据上级有关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工作要求和《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4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培训是指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岗位技能)、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主零星培训、国民素质提升(农民大讲堂)培训,以及应省、市、县要求开展的其他培训项目。

第三条

县农民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培办”)负责全县农民培训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与监管;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抓好项目组织服务;各乡镇、村做好学员组织发动工作;培训机构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培训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为一般为65周岁以下、在磐安境内居住或就业的居民(在编干部职工除外 重点对象为农村实用人才、失地农民、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职工等。特殊项目培训对象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二章 培训项目

第五条 项目类别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指以实用型、技艺型、创业型培训为主,对生产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乡村专业技术人员等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开展职业能力、创业能力及其他综合素质提升培训。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开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科技素质和适应市场的能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也可以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进行项目整合。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培训基本操作技能、岗位规范和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

(四)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主零星培训:本县户籍居民(在编干部职工除外)自主到省、市(县)级培训机构开展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并获取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指技师、高级技师类证书,证书等级效力由县人事劳动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民素质提升培训:按照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要求,以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为宗旨,开展道德法治、科学文化、体育健康、公共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六)其他培训项目:农培办围绕本县中心工作与省、市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的其他培训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计划管理。年度培训计划由农培办编制,实施统一管年度培训计划由农培办编制,实施统一管理理。

(一)项目征集。明确年度培训目标任务、主要培训类别、培训重点,收集相关部门、培训机构的意见意向。

(二)计划编制。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导向,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向财政部门报备。

(三)计划公示。年度培训计划正式下达后须进行公开公示。

(四)计划调整。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实际工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实际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农培办商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对年度农培办商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对年度计划项目作一定调整,在项目申报表中注明属于“计划调整培训项目”,并须经农培办主任审批。培训机构无法按要求完成培训项目的,农培办可择优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接培训。

第七条 培训机构管理。农培办要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综合考虑师资力量、硬件设施、办学能力、培训管理、历史业绩等因素,从严把关民营企业(公司)性质培训机构的资质,择优准入开展项目培训。通过浙江省“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网站实行网上机构注册准入许可,未经注册许可的机构不准承接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相关信息要录入“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各培训机构按照县年度培训计划和各项目计划(方案)实施培训,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一)购买服务。县机关部门除自行组织或委托下属单位组织培训外,根据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培训服务,购买培训服务应当按照《磐安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磐政[2015]47号)有关规定执行。上级要求必须送往省、市级指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项目,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开班审批。培训班开班一般要提前7天以上提出申请,并向农培办提交《磐安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并向财政部门报备。

(三)培训管理。按计划开展项目培训,学员实行每人每天签到,确保到课率,提高学员满意率。

(四)组织考试。学员职业资格考试由县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农培办统一组织,培训机构在考试前将学员考试名册、申请单等资料报送县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五)档案资料管理。培训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保存好开班文件(通知、招生简章、广告、方案等)、现场图片、学员签到表或点名册、考试资料等办班资料,自行整理归档,以备检查。同时,要将培训班相关数据及时录入浙江省“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系统。

第九条 项目检查验收及资料管理

(一)检查管理。开班期间,农培办原则上对每个培训班要到场抽查2次以上,对学员到课率、课时完成、满意度、办班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以台账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核定补助人数及资金的依据。重点抽查学员到课率,若出现2次到课率不足85%情况,则在认定合格人数中扣减未到课人员的补助资金。

(二)资料上报。培训机构需上报农培办的办班资料包括:①磐安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项目申报表(附件一);②磐安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课程安排表(附件二);③磐安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学员登记名册(附件三);④磐安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证书发放汇总表(附件四)。培训资料均需电子版与纸质表格一同上报,纸质表格首页加盖公章。

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主零星培训补助由个人直接向农培办申请,需提交的资料包括:①磐安县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主零星培训审批表(附件五);②职业资格证书、户口本、培训考试相关发票复印件,原件提交工作人员确认后交还。

上级部门明确下达任务需送省、市培训机构实施的中高级培训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农培办在项目资料管理上实行人员名单备案制。

(三)人数核定。项目资金补助人数一般以培训(考试)合格人数为准;没有进行考试的培训项目,以农培办综合抽查评价认定其合格的人数为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民素质提升培训项目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具体标准农民素质提升培训项目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具体标准如下:如下: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一般按每人每日就业技能培训:一般按每人每日100100元、最高不超过元、最高不超过10001000元元//人的标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具体根据历史补助标准、年度资金盘子、培训时间长短、准予以补助,具体根据历史补助标准、年度资金盘子、培训时间长短、实际办班效果等情况确定。实际办班效果等情况确定。

(二)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主零星培训。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

(二)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主零星培训。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定额补助书定额补助20200000元,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定额补助元,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定额补助40004000元。学员一年。学员一年内多次参加自主零星培训的,最高补助一项。内多次参加自主零星培训的,最高补助一项。

(三)国民素质提升培训:每人补助

(三)国民素质提升培训:每人补助5050元。对于培训成本确实元。对于培训成本确实较高的,补助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较高的,补助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0100元元//人。人。

(四)因工作需要而安排到县外开展培训的重点项目:一般按每

(四)因工作需要而安排到县外开展培训的重点项目:一般按每人每日人每日300300元标准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元标准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002000元元//人。人。

(五)应上级要求送往省、市实施的中高级培训项目,补助标准

(五)应上级要求送往省、市实施的中高级培训项目,补助标准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民素质提升培训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课堂培训及实农民素质提升培训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课堂培训及实训相关设施购置、教材编制、交流学习、聘请师资、相关人员劳务报训相关设施购置、教材编制、交流学习、聘请师资、相关人员劳务报酬酬、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支出。、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农民素质提升培训补助资金拨付。县农培办根据培训农民素质提升培训补助资金拨付。县农培办根据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后,核定补助人数与金额,拟定年度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后,核定补助人数与金额,拟定年度资金补助文件,,送财政局审核会签后下文送财政局审核会签后下文,,由县财政拨付到各培训机构和相关个人。相关个人。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农培办要加强培训资金监督管理,发现违县财政局和农培办要加强培训资金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资金的要依法追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回,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磐安县农民培训和转移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磐安县农民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磐财农就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磐财农﹝﹝20082008﹞﹞103103号号)同时废止。)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培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县农培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磐安县农民素质提升培训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2017050916471874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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