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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17-5711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磐政〔2017〕7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 | 成文日期: | 2017-05-31 |
统一编号: | GPAD00-2017-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磐安县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行为,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水平适度,量力而行,确保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第四条 临时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县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做好本县范围内临时救助工作。县公安、卫计、教育、建设、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本县户籍居民;
(二)居住在本县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三)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本县户籍人员;
(四)在本县范围内遭遇特殊困难的其他流动人口。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因溺水、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遭遇溺水、交通事故、火灾、突发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人员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措施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报销、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交通事故、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每户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救助。因主要劳动力死亡等情况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一次性给予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生活救助。
(四)因火灾等情形,造成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第九条 建立健全救助转介服务制度。对于在临时救助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
第四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分为:
(一)本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象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象向就学前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对象向突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委托申请:因身体不便或其他特殊原因,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提出申请。
(三)代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浙江省居住证》、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相关困难证明(如医疗费用发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保险、赔偿认定)、救助对象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等。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紧急程序:
因火灾、交通事故、危重疾病等紧急情况,为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先救助后补办手续的方式,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县民政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将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临时救助经费需要。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救助和上门发放现金的形式,但应严格控制且需完善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救助款物。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便民办事大厅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窗口,规范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第二十二条 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县民政局应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牵头职能,向社会公开社会求助热线,借助网络、微信、新闻媒体,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困难群众排查机制,充实基层救助力量,及时发现需救助对象,主动予以施救。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资金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整合部门救助信息,实现民政与人力社保、公安、卫计、教育、建设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功能,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实现精准救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磐安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磐政〔201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