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与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学技术与成果转化资金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励资金、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资金、科技特派员资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科学技术与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科学技术与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科技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围绕环境资源、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管理、防灾减灾、现代农业等领域开展公益性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资助科技特派员项目和示范基地,对科技特派员进行生活补助、人身保险;资助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第五条 扶持标准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市科技一等奖每项奖金15万元,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二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7项;三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
(二)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国家科技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科技一等奖的科技成果,列第一完成单位的,按1:1配套奖励;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1:0.5配套奖励。
(三)市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基础条件、可行性与创新性、预期效益、经费预算等情况,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结合项目基础条件、示范带动作用、经费预算合理性等情况,立项后,给予科技特派员项目8万元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各50%;认定的省、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市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每个团队立项第一年最高资助1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经考核合格的,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
(六)市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交通费、下乡补贴)和人身保险。生活补助实行年度包干制,根据金华到入驻县(市、区)路程的远近划分为三类:一类每人补助1.2万元(东阳市、浦江县、磐安县),二类每人补助1万元(兰溪市、永康市、武义县),三类每人补助0.8万元(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人身保险按照基本标准投保。
(七)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资助30万元,立项时拨付50%,验收合格拨付50%。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科学技术奖励资金。1.市科学技术奖励按照《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组织申报和评审,确定年度科学技术奖项。2.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依据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进行申报。3.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文件或证书安排奖励。
(二)市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资金。依据《金华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申报、评审和立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等安排资助。
(三)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
1.市科技特派员项目按照《金华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申报、评审和立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等安排资助。
2.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按照《金华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认定,省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由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认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认定文件安排奖励。(四)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金华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申报、评审的立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等安排资助。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立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资金受助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受助单位要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和科技报告制度。
第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进度超过6个月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金政发〔2015〕40号)、《金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此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