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县政府部门 > 县气象局 > 政策文件
索引号: 123307277955517106/2017-4874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17-07-04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气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磐安县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19 10:17    来源: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分享:


 

磐安县气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磐安县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浙江省气象局等11部门转发《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浙气发〔2016〕86 号)和《金华市气象局等11部门联合下发〈金华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气发﹝2017﹞1号),优化整合防雷安全管理和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建立和完善防雷安全管理流程。按照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精神,落实首问协调责任。现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磐安县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2.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成员名单

          3.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项目清单

4.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方案

 

                  

                            

               

                     附件1

磐安县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局等11部门转发《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浙气发〔2016〕86 号),优化整合防雷安全管理和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建立和完善防雷安全管理流程,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简政放权、安全第一、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总体原则,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防雷安全。

二、责任分解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四)各部门要结合本县实际,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细化,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流程。

三、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各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探索优化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具体做法,确保平稳交接。过渡期内气象部门可以根据各部门的需要,通过内部联合办理、提供咨询服务、组织技术培训等方式,支持各部门做好交接后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四)气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防雷检测机构的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防雷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可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不需要气象部门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磐安县主管部门认可防雷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

(五)防雷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费用,由县财政足额纳入部门预算,采用政府购买方式向中介机构支付。

(六)各部门在建设工程防雷管理中,要密切配合,妥善处理优化整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可通过协调会议研究确定。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精神,落实首问协调责任,即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要负责联系相关部门,明确部门后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告知,避免造成建设单位“到处乱跑”和“无处可跑”的情况。

(七)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雷安全。

 

 

 

 

附件 2

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成员名单

 

姓 

单 

职 

召集人

杨茂鑫

县气象局

副局长

召集人

潘志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副局长

成员

陈喜遂

县政府法制办

主任

成员

羊 

县编委办

副主任

成员

张飞刚

县环保局

副局长

成员

徐松青

县经济商务局

副局长

成员

张连新

县水务局

总工程师

成员

曹柳飞

县发改局

副局长

成员

项初庆

县交通运输局

总工程师

*(协调会议由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担任召集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

 

 

 

 

 

 

 

附件3

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项目清单

 

序号

审批范围

1

油库(加油站)、气库(加气站)。

2

各类火药、炸药、弹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3

烟花爆竹生产和储存场所。

4

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场所。

5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6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注:

1.矿区、旅游景点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外,涉及需要防雷的专用建(构)筑物、设施或需要单独建设防雷装置的项目, 纳入气象部门防雷行政许可。

2.已经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加装、重装、改装或另行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气象部门防雷行政许可。

3.雷电风险高是指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超出人员伤亡的损失风险容许值10-5区域或超出经济损失风险允许值10-3

4.在国家没有统一制定雷电易发区标准前,磐安县行政区域内暂按雷电易发区对待。

 

附件 4

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方案

根据浙江省气象局等 11 部门转发《中国气象局等 11 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建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精神和11 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二、协调会议组成成员单位

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编办、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

协调会议由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担任召集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成员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通报磐安县气象局办公室。

三、协调会议组织机构及职责

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磐安县气象局承担,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磐安县气象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协调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承担协调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2.传达协调会议关于防雷管理重大问题的决定。

3.推动防雷建设工程审批流程优化。

4.为会议成员单位提供防雷安全相关技术问题的咨询及指导。

四、会议议事规则

1.例会为协调会议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解决防雷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需要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召开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2.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应通知协调会议办公室,并委派其他相关同志参加。

3.例会和临时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

五、成员工作职责

负责本部门与协调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提出问题和建议。交流本部门在防雷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