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392082489/2017-4839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函 |
文件字号: | 磐价〔2017〕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7-01-13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城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磐执〔2016〕17号)和《关于要求核定城区街道停车收费标准的函》(磐执〔2016〕21号)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老酒厂停车场和老公安局停车场停车费标准为:
(一)免费停车时间为半小时,停车时间超过半小时的,免费停车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二)不同时段采用不同计费标准。当日8:00—20:00停车费按1元/半小时·辆计收,余数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当日20:00-次日8:00停车费按1元/2小时·辆计收,余数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
(三)停车收费24小时内最高收费20元,停放时间每过24小时,则重新进行计费。
(四)以上收费标准只针对 7座或7座以下小客车,大型车原则上不得在上述范围泊车,特殊情况确需停放的,按小型车辆收费标准的三倍计收。
二、部分路面停车位收费标准为:
县城海螺街(东起花台山宾馆,西至海螺街与花月路交叉口)、月山路(东起月山路与壶厅一路交叉口,西至月山路与壶厅三路交叉口)的停车位停车收费标准按一般路段确定,即:
(一)免费停放时间为15分钟,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则免费停放时间计入计费时间。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每30分钟收费1元。收费时段:7:30—17:30。
(二)一般路段可根据周边住户及经营户需求情况,对部分泊位实行包月制,具体标准由你局合理确定。
(三)以上收费标准只针对 7座或7座以下小客车,大型车原则上不得在上述范围泊车,特殊情况确需停放的,按小型车辆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三、免费停车对象。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费。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17年1月20日起执行。磐价〔2013〕47号《关于核定城区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停车场所入口处、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计费方式、车型分类、免费停放时间、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磐安县物价局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