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392082489/2016-4834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价〔2016〕3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02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磐安自来水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引导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分类规范执行范围
根据《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污水处理费分类由现行居民生活、非居民和特种行业3类改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3类。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详见附件1。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调整后的城区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为0.85元/立方米;工业污水中,一般工业为1.30元/立方米,重污染为2.50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为1.30元/立方米。
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分类同标准执行。
三、推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办法
对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试行按污水的化学需氧量(COD值)、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以N计)等有害成分的浓度,分类分档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分类分档计价及多因子复合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基准值是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对暂无条件实行分类分档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的工业企业,按工业污水处理费规定执行。
检测项目 | 浮动收费标准 |
化学需氧量 (COD) | 入网污水COD值以500mg/L为基准,每100mg/L为一档。 COD值低于500mg/L时,每低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降低0.10元/立方米; 500mg/L﹤COD值≤800 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10元/立方米; COD值高于800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50元/立方米。 |
悬浮物(SS) | 入网污水SS值以400mg/L为基准,50mg/L为一档。 SS值每上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
总磷(以P计) | 入网污水总磷(以P计)值磷肥工业企业以20mg/L为基准、其它企业以8mg/L为基准,0.5mg/L为一档。 总磷(以P计)值每上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
氨氮(以N计) | 入网污水氨氮(以N计)值染料工业企业以60mg/L为基准、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以50mg/L为基准、其它企业以35mg/L为基准,5mg/L为一档。 氨氮(以N计)值每超过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
PH值 | 入网污水pH值以6—9为基准,每1为一档。 污水pH值<6时,每低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40元/立方米; 污水pH值﹥9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立方米。 |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30日用水(排水)时间起执行
收费范围为磐安自来水公司供水对象和老城区、云山区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范围内的污水排放者。磐价〔2011〕52号同时废止。
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本通知下达后,请你们做好价格调整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附件:1.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2.城区供水到户价格表
磐安县物价局
附件1:
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宗教场所(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二、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四、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五、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附件2:
城区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分 类 | 到户价格 | 其 中 | |
城区供水价格 | 污水 处理费 |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
(一)“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 |||
1、第一级水量(每户每年26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 2.62 | 1.77 | 0.85 |
2、第二级水量(每户每年超过260立方米至460立方米(含)的用水量) | 3.45 | 2.60 | 0.85 |
3、第三级水量(每户每年超过46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 | 5.92 | 5.07 | 0.85 |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2.72 | 1.87 | 0.85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
(一)非工业 | 3.62 | 2.32 | 1.30 |
(二)一般工业 | 3.62 | 2.32 | 1.30 |
(三)重污染工业 | 4.82 | 2.32 | 2.50 |
三、特种用水 | 4.02 | 2.72 | 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