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文化礼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农村文化礼堂发展的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事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县财政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文化礼堂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农村文化礼堂设施建设
1.农村文化礼堂、讲堂等硬件设施建设;
2.展览馆、展示墙、文化长廊等设施建设;
3. 舞台、灯光、音响等设施建设;
4. 礼堂、讲堂内必要的桌椅、电教设备的配备等;
(二)农村文化礼堂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农村文化礼堂各项设施的运行、维护、提升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农村文化礼堂管理员管理补助经费的支出。
(三)开展礼仪、民俗、文化体育等活动
1.举办农村文化礼堂礼仪视频大赛、征文比赛、摄影比赛等各类赛事的补助;
2.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补助。包括开展讲座、展览、文化走亲等活动的支出,以及对农村优秀业余文化团队开展活动和购置器材的补助。
3.对创作村歌的农村文化礼堂给予相应的补助。
(四)农村文化礼堂星级补助
按照硬件设施建设、日常开放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等每年评定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分别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五)人才队伍建设
用于直接从事农村文化礼堂管理的人才培养、村级管理人员和村级文艺骨干的培训,以及组建文化辅导员、乡音宣讲员、文化志愿者队伍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