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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和业务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7-03 14:12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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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微博]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掌握企业发卡状况,严格落实业务报告和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定于20143-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督促各地备案企业严格执行业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发卡状况;严格落实预收资金保障措施,积极防范资金管理潜在风险。同时,指导、督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已备案的规模、品牌和集团发卡企业。

    (二)检查内容。

    1.开展业务报告检查。全面核查备案企业业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已备案但未按要求填报业务经营情况的、漏报业务经营信息的、业务数据异常的(数据超过规定限额或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进行重点督查。

    2.强化资金安全检查。全面核查已备案企业预收资金管理情况,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及时核实、确认资金存管或保险状态。对实际存管资金或缴纳保费不到账、资金保障比例不达标、金融机构未确认资金保障状态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三、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2014326日开始至520日结束。其中,2014326-31日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检查方案和动员阶段;41-421日为发卡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21-520日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企业整改阶段。

四、检查方式

    (一)系统提示。

    各省级、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系统),从“监督检查”栏目中获取未填报或漏报业务信息的“关注企业名单”,退回存在漏报情况企业的全部业务报告,要求上述两类企业在自查自纠阶段重新核实业务经营信息,补填业务报告。

    (二)现场检查。

    在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省级、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录业务信息系统,从“监督检查”栏目中获取仍未补填业务报告或业务数据异常的“备查企业名单”,对全部备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企业单用途预付卡发卡记录、台账、财务报表、存管及付款凭证等资料,询问企业相关负责同志等方式,重点核实企业业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和资金保障措施完备性。

五、检查处置

    (一)企业业务信息填报不到位的情形。

    对未填报或漏报业务经营信息的企业,备案机关要责令其限期补填;逾期仍不填报的,按照《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业务经营信息的企业,备案机关要约谈企业负责同志,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办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企业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情形。

对检查中发现的实际存管资金或缴纳保费不到账、资金保障比例不达标的企业,备案机关要约谈企业负责同志,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办法》予以从重处罚。

    (三)金融机构预收资金管理不到位的情形。

    对未确认资金管理状况、接受资金保障比例不达标企业的金融机构,备案机关要督促其及时确认、尽快调整。

六、情况反馈

    (一)报送检查情况。

    各省级、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14530日前登录业务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栏目,填写全部备查企业的现场检查记录。同时,整理汇总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意见建议,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的“意见反馈”栏目报送商务部。

    (二)公示检查结果。

    各省级、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此次检查处罚信息,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我部将在商务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上述处罚信息,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刘艳 魏子力

    电话:010-85093327/3319

    传真:010-85093329

    邮箱:xinyongchu@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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